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常州瑞丰特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常州瑞丰特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与刘红忠及其研发经营团队(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慧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常州瑞丰特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瑞丰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特”)(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瑞丰特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本次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在中超电缆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企业名称:常州瑞丰特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5、拟定经营范围:高性能石墨烯透明导电薄膜及其他纳米尺度新型材料与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铜丝、铜带及铜绞线表面进行石墨烯镀膜的研究、开发及镀膜导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仪器、设备、材料等贸易型经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型经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最终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瑞丰特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2)乙方与中超电缆有权定期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报告瑞丰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瑞丰特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瑞丰特事务提出。提出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8)根据破产法开始进行的任何程序,以及进行瑞丰特或其子公司的重组、清算和解散;
11)瑞丰特任何重要实体章程(含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中条款的增补、修改或删除;
(1)本投资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了中超电缆从单纯石墨烯材料的应用向投资高性能石墨烯材料的制造迈出了重要步伐,对进一步深化开展石墨烯特种电缆研发具有积极作用。
瑞丰特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各方投资人出资金额及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其中货币出资450万元。乙方:出资额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中超电缆:出资额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高性能石墨烯透明导电薄膜及其他纳米尺度新型材料与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铜丝、铜带及铜绞线表面进行石墨烯镀膜的研究、开发及镀膜导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仪器、设备、材料等贸易型经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型经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最终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1)甲、乙、中超电缆三方应当如期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权益,违者承担以现金补足的责任,并承担因此而给瑞丰特或其他股东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承诺出资的知识产权一旦正式出资实施,且乙方和中超电缆履行出资义务,则该知识产权将成为瑞丰特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
(3)甲方承诺其与乙方和中超电缆的合作不违反公司法及劳动法关于竞业的;如有违反造成瑞丰特损失的,则由甲方承担。
(4)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为实现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
(1)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各方将按照《公司法》共同规范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合作的具体相关事宜。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在补充协议及公司章程制定中明确或修改。
三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可以整合各方资源,优势互补,提升瑞丰特整体竞争力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瑞丰特为新设立的有限公司,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实现盈利也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中超电缆财务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