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股权未托管银行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银保监会官网23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安排。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办法》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二是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三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上述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这些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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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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