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违法领两罚单 违规转嫁经营成本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9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存在违规转嫁经营成本的违法行为,被威海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此外,吴斌对机构违规转嫁经营成本负有直接责任,被威海银保监分局给予警告。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存在违规转嫁经营成本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被威海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
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吴斌对机构违规转嫁经营成本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被威海银保监分局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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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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