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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幅图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权!

原标题: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382幅图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诉“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蜀黍科技公司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统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由其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认为其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另外,视频播放通常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优酷网络公司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蜀黍科技公司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是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300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那么,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还是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但是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获取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用户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涉案图片集不属于合理引用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创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做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近两年,短视频发展红火,但版权隐忧却一直存在,比如“长拆短式侵权”(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画中画、微加工转发等。

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制作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法院在酌定原告方的经济损失时,考虑了如下因素: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所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综合以上信息,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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