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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个人破产是退出,不是赖账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3月1日,我国首部规范个人破产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市司法局挂牌成立。去年5月,中央公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提出“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这次深圳规定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中国发展市场经济30多年了,也的确需要有一个明确的退出机制。因为之前我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度,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次试水个人破产制度,填补了这块空白。特别是对于因经营失利、错误担保而背负下巨额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个体来说,应给予“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退出机制。

但是,也要防止个人破产被人滥用,用以“合法”逃避债务。毕竟“熬过”3年的“免责考察期”,不进行高消费,就可以豁免大量债务,是相当诱人的。这就必须防止当事人故意隐藏自己的财产,不申报破产,等到“免责考察期”之后逃出升天。就像有网友提出的尖锐问题,务必首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防止“老赖”借个人破产满血复活。

另一个层面,中国社会对个人破产还有一个接受过程,毕竟中国的传统观念是“人走债不空”,更何况人没有“走”,只是申请了个人破产就能彻底摆脱债务,这个理念对于中国人还需要有一个“消化”过程。特别是一些破产人不排除在破产之后又“东山再起”,甚至于家产亿万,但此时已经不需要再偿还之前债务。这难免会触动很多人关于社会公平的神经。怎么有效疏导全社会接受个人破产?

此外,因为有个人破产制度,也让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债权有了更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个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可能也不那么“担保”了,这些都是中国经营环境的新变量。

近现代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从对债务人的惩罚,慢慢演变为豁免,它也是市场经济必要的退出机制。但是,就当下的试点推行来说,还得盯住个人破产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隐藏财产逃债、亲友充当虚假债权人……要防止个人破产从一开始就被人“打了歪主意”,也要防止它成为好不容易破解的“老赖”问题的后窗程序。要保障个人破产只适用于“诚实但不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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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百变大咖秀20130411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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