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险遭监管 费率表出现错误等15宗违法违规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五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六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七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八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九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是保险条款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十一是退保规定不合理;十二是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十三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十四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十五是费率表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安盛天平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安盛天平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安盛天平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11层
法定代表人:Veyry Xavier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五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六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七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八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九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是保险条款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十一是退保规定不合理;十二是附加险混入主险一同备案;十三是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十四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十五是费率表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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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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