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什么仇什么怨盘点那些被公司玩坏了的明星
近日,被罗永浩和他的锤子科技、“坚果”刷屏了,随之而来的是他和高晓松因一报引发的微博“论道”。还有哪些明星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被某些企业或者商家“玩坏”过?他们是如何反击的?
近日,被罗永浩和他的锤子科技、“坚果”刷屏了,随之而来的是他和高晓松因一报引发的微博“论道”。高、罗二人几个来回的“隔空对话”之后,罗永浩在其个人微博上针对海报肖像权问题作出了回应和处理。很明显,这张由锤子科技提供的“漂亮得不像实力派(坚果手机Slogn)”并且印着高晓松本人头像的海报虽然并非锤子科技亲手所为,但这个“擦边球”却让高晓松、罗大佑、李盛等人的肖像权受到一定损害。明星的肖像权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具有不一样的价值。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中企哥特意查阅了法律书籍,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肖像”。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肖像权的行为。”
那么,还有哪些明星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被某些企业或者商家“玩坏”过?他们是如何反击的?
素有“亚洲小旋风”、“四小天王”美誉的林志颖在2013年的《爸爸去哪儿(第一季)》中的表现获得好评,令其人气高涨,商业价值也飞涨。
青春、帅气、温柔,是很多网友给林志颖的标签,但这位令郭德纲曾吐槽“再不老我们就疯狂了”的KIMI爸爸曾在《爸爸去哪儿(第一季)》中对孩子有着一种“狠心”的成长教育方式。同样,在面对商家对自己的时也有着一种“狠”,而曾令其发“狠”的对象是京东。据中国经济网报道,2014年3月,京东商城未经林志颖的允许,擅自在其“京东衬衫节”商品宣传促销网页中使用了林志颖的大幅照片。林志颖知悉此事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5万元。有网友评论说,林志颖颜嫩缺少狠劲,中企哥倒觉得,玩赛车能玩到职业赛车手级别,并且,自己也能够成为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无“狠”不立。
提起本山大叔,我们很容易将他和“二人转”、“不差钱”、“本山号”等等这些联系起来。据报道,2009年,不差钱的本山大叔曾带病打了很多场官司,其中有四场与广告侵权有关。2009年,新浪未经赵本山本人同意,擅自将赵本山在小品中的经典形象制作成动画,用于电视广告里的游戏宣传,为此,也引发了一场官司。无独有偶, 2010年5月中旬,天涯、谷歌也曾犯过和新浪一样的错误,两家网站擅自用其肖像作为Flash广告,了肖像权。赵本山将谷歌、天涯社区两家网站告上法庭,为此提出要求两家网站赔偿405万。那些年,无论是本山大叔的声音还是形象,真的是地球人都知道,所以,新浪、天涯、谷歌有这个独特的爱好,在本山大叔上花心思也是情理之中,但使用他人的肖像权也要遵守法律,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明星的肖像使用。赵本山本人曾在接受某的采访时态度强硬,痛恨这样的行为,坦言“不要用这种形象去宣传,去做损害我的事情。”事实上,那些年,本山大叔频繁地打官司也在侧面折射了国内网站打擦边球的心理。
不是冤家不聚头。2003年,这个天生就是打篮球的料的年轻人和曾经界上销量被列入吉尼斯纪录的全球软饮料公司成了冤家。据当时的报道来看,姚明和可口可乐之间的纠纷起源于当时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姚明、和郭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姚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只和百事签了约,对可口可乐未经他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表示反感。此外,姚明还发表了声明,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自己姓名和肖像的宣传品收回,并表示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最终经过双方协商,姚明撤回诉讼,与可口可乐庭外和解。由此可见,双方矛盾的焦点是个人肖像权和集体肖像权理解和使用的问题。运动员的无形资源本身是属于国家的体育资源,是受国家的。
不打不相识。2007年,这场官司过去四年之后,与百事可乐的合约到期的姚明又与可口可乐走到了一起。据报道来看,2001年5月6日,百事可乐对外宣布与姚明签下了长期合约,与贝克汉姆、布兰妮等国际明星成为其形象代言人。
张国立曾经说过,绯闻现在也是一种时尚,没有绯闻反而就没劲了。细数张国立代言过的产品类型和数量,就像他的绯闻女星一样可观。初元营养液、六味地黄丸、某自主品牌商务车、恋伊晾衣架、各种家具、各种感冒药似乎,张国立形象的普适性决定了他代言产品的多样性。当然,代言产品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张国立曾因代言的初元营养液有问题而被告上法庭。明星代言产品有问题被告是一方面,自己的肖像和姓名被企业商家也是很令人发愁的一件事。
据中新网报道,“2013年11月,张国立发现樱花帝王电器未经本人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张国立的肖像和姓名用做宣传其厨卫产品。”在此事件发生后,张国立曾向樱花帝王电器提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的商家依旧在产品、外包装以及宣传册上使用张国立的肖像和姓名。最终,张国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索赔10万元。
通过明星各种形式的代言,可以借助名人效应迅速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品牌,让消费者迅速知道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
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我们的肖像,一方面是对我们肖像权的损害以及对我们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在产品上构成对消费者的。
有专家认为,国内法院对这类侵权行为的力度还是太轻。根据近年明星起诉肖像权相关案例,多数判决都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各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差很大,根据案情不同,判决几万、几十万、上百万元不等,要远低于明星代言费和企业获益。
还有专家认为,借力名牌、明星,只能得一时之利,踏踏实实做好产品、提升服务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