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直播间内转播足球赛事 平台公司被判赔偿21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8日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四位嘉宾、一张桌子、一块背景屏幕……此前,在聚力公司“PPTV聚力”网站上,专为2016年欧锦赛而设置的演播室就这样搭建完成了。直播过程中,背景屏幕会实时转播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比赛现场画面,节目开始前、半场休息时间及比赛结束后,则显示技术统计信息及商业广告等其他内容。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其经授权在大陆地区享有独占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该届欧锦赛电视节目的权利。被告未经授权,以上述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两场比赛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并在网站首页设立专题页面推荐被诉侵权作品,这不仅严重侵害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而且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请获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庭审中,聚力公司辩称,其在节目中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现,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其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为该网站节目以竞猜、答题为主,与原告的受众、传播渠道均不同,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失。
经法院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法院认为,结合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将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等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迅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有无”等问题,目前在理论和实务方面仍有待厘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在此背景下,本案判决在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或者客体使用方式,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和裁量标准,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给予保护,从而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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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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