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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四种救助方式

  本报记者 侯捷宁

  7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规定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当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二是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四是救助与约束匹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

  有分析人士指出,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为防患于未然,规范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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