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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闻资产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产品风险评级

  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西藏证监局于2019年9月24~25日对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闻资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华闻资产存在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华闻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华闻资产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4号

  关于对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藏华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24~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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