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旗下石河子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瞒报统计资料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银)罚字〔2019〕第4号)显示,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石河子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据交通银行2019年半年度报告,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交通银行,持股比例51%。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处罚原文:
- 标签:
- 编辑:王美宣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