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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连创汇科五宗违规 基金无故大额转账财产被挪用

  北京6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连创汇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连创汇科”)的监管措施。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连创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青岛连创存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等五项违规。

  根据监管措施,经查,发现青岛连创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经查发现青岛连创汇科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将大额资金转给多名自然人及法人。青岛连创汇科既未就转账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也无对大额资金转出的内控措施。

  二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青岛连创汇科管理的青岛连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连科基金)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存在将募集资金借给自然人、投资已备案私募基金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等合同未约定的情形。

  三是挪用基金财产。连科基金有多笔大额资金被转入公司股东及经理与个人账户,且有大额资金流入个人证券或期货账户。

  四是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青岛连创汇科未按规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报送平台内容进行更新,包括出资人信息、从业人员、办公地址、投资项目信息等。

  五是青岛连创汇科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要求青岛连创汇科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予以改正。

  青岛证监局要求青岛连创汇科在2019年7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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