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网络直播”构成侵权判赔300万
法院认为奥运会赛事包括比赛画面、声音、字幕、慢动作回放、集锦等,中央电视台对于比赛活动画面、运动员特写、观众画面的多个机位的切换、组合、选用,以及贯穿整个比赛的解说和字幕,体现了编导等创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满足类似摄制电影地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类电作品要求“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应理解为有“应已经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本案涉案比赛已经进行网络传播足以表明作品已经通过数字技术在介质上固定。综上所述,法院将奥运会节目认定为类电作品。
涉案证据证明两款涉案APP实际上进行了赛事和闭幕式的网络直播。央视国际未举证证明APP提供了奥运会节目的点播、回看。
2012年7月28日CCTV与IOC(国际奥委会)签订了媒体权利协议,CCTV在2012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中国境内:(包括澳门,但不包括香港和中国太尉())(“境内”),以普通话和广东话提供里约奥运会的专有权利持有人。包括以有线、卫星、地面、宽带网络传输等方式对于竞赛予以实时、延迟、重复播出,并且CCTV有权在境内享有维权的权利。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该台所有频道的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或转播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央视国际公司,并授予其维权的权利。
2016年8月,在“A8体育”、“云图TV手机电视直播”APP中,可以播放里约奥运会若干竞赛项目、里约奥运会闭幕式等的直播、回看节目,并且直播赛事前有片头广告和弹幕。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的奥运会赛事节目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国际奥委会提供的信号所承载的内容,包括比赛现场的画面及声音、字幕、慢动作回放、集锦等;二是中央电视台在直播过程中所增加的字幕及解说等。
其中,前者包括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现场观众的画面、现场的声音、比分字幕、慢动作回放等,运动员比赛活动的画面以及现场观众的画面通过对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切换、组合而成,这些画面由设置在比赛现场的不同机位的多台摄像机进行拍摄形成,包括赛场、多个运动员特写、单个运动员特写等,慢动作及回放穿插其间。
后者由中央电视台相应节目人员完成,画外解说贯穿整个比赛过程,并在画面上配以相应的字幕。包含上述表达的赛事节目具有一定的观赏性,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对抗性、故事性,运用了镜头技巧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满足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涉案奥运会开闭幕式节目将奥运会开闭幕式现场发生的各类表演通过电视直播,既真实地记录闭幕式现场盛况,又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使直播观众能够身临其境,从不同视角观看开闭幕式节目,以获得最好的观看体验。开闭幕式节目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亦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故,涉案奥运会开闭幕式节目亦满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
“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要求的规范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
一审法院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解释为对类电作品具有“固定”要求,并将“固定”要求进一步限定为“应已经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上述解释过度限缩了该类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就本案而言,涉案奥运会节目由不同摄像机采集拍摄后进行选择、加工、剪辑及对外实时传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选择、固定并传输赛事节目内容的过程,否则,直播观众将无从感知和欣赏赛事节目内容。因此,涉案赛事节目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加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满足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尽管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直至直播结束才最终完成整体定型,但正如作品创作有整体创作完成与局部创作完成之分,不能因此而否定赛事节目已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和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综上,涉案奥运会节目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件,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央视国际公司关于涉案奥运会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上诉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新感易搜公司认可对涉案公证书显示的实际进行点击播放的赛事及闭幕式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但不认可对未点播的其他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亦不认可曾提供了直播后的点播、回看。
对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公证书当中对于APP取证的内容,以及新感易搜公司自称通过上述应用程序提供里约奥运会节目的全程直播。在此情形下,虽然央视国际公司未能直接取证上述应用程序直播了全部奥运会节目,但结合二应用程序均针对奥运会更新版本,宣称进行全程直播的事实,以及应用程序“A8体育”设置有相应节目单,应用程序“云图TV”则设置有央视频道专栏,对相应频道节目进行直播一节。
法院认为,应由新感易搜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仅播出了公证取证过程中点击的节目,否则应当认定新感易搜公司对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全部里约奥运会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现新感易搜公司未就此进行举证,故法院认定新感易搜公司对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全部里约奥运会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
本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界定无法涵盖网络直播行为,被诉行为亦无法纳入广播权的调整范围。
考虑到被诉直播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保护范围,但若对被诉直播行为不予制止,又将严重影响央视国际公司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涉案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且对奥运会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法院进而认定被诉行为侵害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奥运会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以使得法院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央视国际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新感易搜公司的违法所得,但根据涉案奥运会节目市场价值和对外授权价格、新感易搜公司的侵权过错及具体情节等,可以确认央视国际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新感易搜公司的违法所得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法院将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根据在案证据裁量性地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第一,奥运会四年举办一届,是具有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大国际赛事,社会关注度高,相应节目具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对外授权证据亦可予以佐证。第二,在国家版权局已经将里约奥运会列入2016年度第6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情形下,新感易搜公司仍将同步全程直播里约奥运会节目作为重点,宣传推广涉案应用程序,还专门针对里约奥运会更新版本,以吸引流量,获得广告等收入,侵权过错明显;第三,通常而言,对于赛事类节目而言,侵权人进行同步直播对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本案新感易搜公司系在中央电视台播出里约奥运会节目时同步进行直播,直播的节目包括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全部奥运会节目,且涉案应用程序的下载次数、使用人数超过千万。可见,新感易搜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严重。据此,对于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295万元,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对于合理支出,央视国际公司主张5万元,但未提交律师费的支出证据,同时公证过程中还对案外其他应用程序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律师出庭和公证等实际情况,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酌情支持4万元。
二、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5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共计299万元;
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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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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