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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

  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促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更好发挥本市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优势,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本市体育赛事中的职责,制定本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深圳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指南所称“市场化办赛模式”是指主要赛事经费由企业、社会组织按市场方式自筹,并由该企业、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运营的办赛方式。财政资金可以按照政策给予一定扶持。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依法开展。

  适用本指南的体育赛事项目以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清单为准。不在该清单内,但确定作为体育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更新前,其中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的,按照最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如本指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合实际办赛情况的,可由赛事申报单位、受理和审核单位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本指南对体育赛事采取三层递进分类法。申报主体应当依次确定办赛模式、赛事性质、赛事级别后,向对应的审核单位或部门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一个赛事计划中包含多个赛事内容的,应当分别归类,但可以按照主要赛事内容确定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办理。

  申报主体应当是作为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运营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赛事经费来源应为自筹,按市场化运营方式举办赛事。

  (一)青少年竞技体育赛事:指由青少年选手参加的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不包括青少年选手参加的非奥运项目体育赛事。

  (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指由业余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其中,另有专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参加,但项目是非奥运项目的,也属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以上所称“奥运项目”既包括下一届奥运会(含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正式比赛项目,也包括体育总局确定的奥运备选项目。

  (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事、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体育赛事。

  (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指: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指: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以上(一)至(四)项所称“国际体育赛事”是指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第(五)项允许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参加,但不属于国际体育赛事;(六)至(九)项是仅有国内(含、香港、澳门、)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规则允许时,外籍业余选手可以参加(六)至(九)项的体育赛事。

  引进现有体育赛事IP在深圳举办的,应当按照该赛事所有权方的规定,直接取得赛事授权或通过申办程序取得授权。未取得授权的,不能进入赛事申报流程。

  申办程序规定需要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或出具推荐函的,可以给予支持。但除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不出具含有保证、担保或类似含义的函件。

  需要市体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的,申办主体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出具推荐函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市政府。

  (一)应与其级别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的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体育赛事不得冠以“深圳”、“全市”以及含各区名称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二)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举办体育赛事,原则上应当有县级以上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赛事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其中县级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省大湾区办备案。

  省、市大湾区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或类似名义举办体育赛事的,只需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

  办赛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出赛事组织架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运营单位(或执行单位)、指导/支持单位(非必须)等。

  (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办或主导的,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四)其他国际体育赛事:一般由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

  (七)省级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属地区政府任承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支持单位。

  (八)市级体育赛事:由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

  (九)区级体育赛事: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区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拟办赛事审核流程,充分考虑赛事筹备等因素,预留充足时间向相应单位或部门进行申报。

  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一般应在赛事举办前3个月进行申报。涉及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市政府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预留充足时间。

  一个赛事活动中包含多项赛事的,例如在举办成年职业选手赛事时同时举办该项目的青少年赛事,申报主体可一并申报,但应在申报函中分别列明。

  本指南第八条(一)至(八)项体育赛事的申报,原则上由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受理。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赛事性质报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审核。

  (三)审核赛事运营单位是否具备拟办赛事的运营资格(对应体育单项协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赛事运营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赛事运营单位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列入办赛负面清单,无正在被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安全管理等部门调查的重大案件;

  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完成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根据赛事性质转报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

  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一)至(三)项国际体育赛事的,按照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依次履行所需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或报省体育局、体育总局等程序。

  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四)项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的,履行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报备程序。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市体育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五)至(七)项赛事的,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粤体规〔2019〕1号)相关规定履行所需程序。

  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八)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九)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二)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

  (三)赛事报批流程完成前,未经主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赛事宣传活动、启动报名工作等;

  (四)赛事举办前,赛事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消防、交通、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或批文,否则不得举办;

  (五)因故不能举办赛事,赛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和赔偿工作;属于不可抗力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赛事运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将被列入办赛负面清单,在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国务院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

  三、《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体规〔2019〕1号)

  七、《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通知》(粤体办〔2019〕40号)

  八、《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简化体育赛事审批流程的批复》(粤体竞中〔2015〕57号)

  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

  十二、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广播电视技术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深编〔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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