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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赛事名称使用的思考

  2020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25号总局令《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版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增大,政府加强关于体育赛事及体育产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等一系列政策,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申办不断增多,出现了主办方申办赛事与单项协会规定比赛级别不符、乱用“中国”“国际”等字样、所申办赛事未经全国或国际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等乱象。赛事主办方在宣传过程中利用“中国”“国际”“洲际”等字样夸大赛事级别,涉嫌虚假宣传,降低公众对体育赛事的公信力。

  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赛事举办权与赛事经营权,其中赛事经营权又可细分为赛事冠名权、赛事广告经营权、赛事转播权以及赛事名称、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经营权等。规范体育赛事名称的使用,既可以明确赛事举办主体的地位,又可以避免“隐形营销”的发生,保护赛事举办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各地方在进行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中,应当明确职权类别与执法流程,确定相应的处罚实施主体以及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强制性,对乱用赛事名称乱象进行整治和规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颁布,对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以及审批做出了更加明确规定,规范现在使用的各种宣传字眼,有效的减少了赛事虚假宣传现象的出现,不仅使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得到了保护,而且确保体育赛事举办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从一方面减少体育赛事申办和审批乱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规范了赛事申办和审批制度,促进我国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申办工作合理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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