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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解读 完善体育立法 保障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施行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原体育法关于竞技体育部分的规定已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竞技体育改革发展需要。

  原体育法将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并列,独立设为一章,共11个条款。就竞技体育发展目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运动员训练与管理、优秀运动员优待、等级资格、运动队组建、体育竞赛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这些条款在全面调整竞技体育社会关系的同时,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也存在过于强调行政管理,对运动员等社会主体利益与诉求关注不足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

  新修订的体育法简化了体育竞赛活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有利于单项体育协会行使行业自律性管理权。原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该条款中的“管理”含义丰富,既可以是私人管理,也可以是公共管理;既可以解读为行政管理,也可以解读为行业管理。概念的模糊性为单项体育协会行使不同性质的管理权提供了宽泛的解释空间,体育实践中很容易将单项体育协会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不利于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新修订的体育法将该条文删除,还原了单项体育协会社会组织的本来面貌,尊重了其行业自律性管理权,有益于依法推进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改革。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条款,有利于实现运动员全面发展。原体育法制定之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面临“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历史机遇,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竞技体育立法中,也体现为注重运动员激励,忽视了必要的权利保障。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的全面发展彰显弥足珍贵,运动成绩的取得不能以牺牲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就业权等核心权利为代价,已成为普遍共识。新修订的体育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原有条文“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操作性的可行举措,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 。同时,为解决学训矛盾等制约运动员全面发展的现实问题,规定了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等内容。

  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了职业体育条款,有利于保障职业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职业体育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自身演进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既有提高竞技运动水平的功能与使命,又有遵循市场规律,发展体育产业的内在驱动。在竞技体育章首次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强调了职业体育的竞技属性。该内容与新修订的体育法体育产业章中的体现职业体育经济属性的条款相呼应,共同构成了我国职业体育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为适时制定全面调整各类职业体育社会关系的配套立法提供了上位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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