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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赛事分类及申办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将国际体育赛事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1. A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积分的比赛。(2)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3)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2. B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3. C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1)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2)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A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

  B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地方办理。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我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提出申请,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C类国际体育赛事实行报备制。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来华邀请函等相关外事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是:由赛事举办地的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我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提出申请,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协会)对相关赛事活动应给予业务指导。

  C类国际体育赛事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但在制定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时,应统一向体育总局报备。

  谈判通常都是围绕承办的条件与方式展开,而这些问题又直接维系在双方分获的权益之上。申办者与国际体育组织双方其实都希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申办之前,必须先要确定自己的申办目的,然后根据申办目的再确定申办工作的基调。这个基调必须兼顾国际体育社会和组织、国家和城市之间的利益。正确的申办工作基调势必会获取国际体育社会的认同,国际体育组织与民众的最大支持,从而有利于申办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的申办,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它的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影响深远,申办工作的效率,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组织机构和完备周密的工作计划,那就无法在申办过程中有效地应对突然发生的形势变化。正确的战略部署,优化合理的人员分工,将确保申办工作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先机。因此,申办组织机构的高效和计划的周密与否,则是申办工作获得成功的前提所在。

  对于竞争对手,要了解其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其所作的申办工作与可能采取的申办策略,分析其优势与弱点。对于本方,要熟悉和了解本国国情、政策和法律以及申办城市的相关法规;了解本方申办工作中各个方面的细节,尤其是关于赛事的一系列安排设想和赛事经费上的预算等问题;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认清当前形势;对申办工作进行机遇和威胁分析,为未来可能的变化做好预案。要对包括国内局势,经济形势、体育基础与设施,政府和民众对待赛事的态度等进行全面了解。

  申办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更新速度快,形势瞬息万变,竞争对手也会时刻调整战术和策略,因此,要密切关注主要竞争对手,随时掌握对手的申办行动和战略部署,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审时度势,调整策略,以便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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