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山东紫凤彩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紫凤彩呈”)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5,000万元。(公告编号:临2022-062号)
2022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32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紫凤彩呈与当代文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紫凤彩呈、当代文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紫凤彩呈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当代文体偿还山东紫凤彩呈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当代文体承担。
事实与理由:当代文体于2021年11月19日向案外人山东正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渠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等事宜。借款到期后当代文体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3月16日正渠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山东紫凤彩呈并告知当代文体。山东紫凤彩呈多次要求当代文体偿还借款,但当代文体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保证山东紫凤彩呈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山东紫凤彩呈诉求。
当代文体辩称,(一)山东紫凤彩呈主张借款利息,但未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其计算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紫凤彩呈应明确其诉讼标的额,包括利息金额,并据实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如山东紫凤彩呈坚持主张借款利息,当代文体认为《借款协议》未约定逾期利率,仅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因此,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借方仅可主张违约金,不能再主张逾期利息,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据山东紫凤彩呈诉状所述,正渠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将债权转让给山东紫凤彩呈,但当代文体于近日才收到该份《债权转让通知书》,此外当代文体也于近日收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通知书均由正渠公司出具,上述通知书写明,正渠公司对外转让其对当代文体的所有债权,一受让人为山东紫凤彩呈,另一受让人为案外人山东竞强泰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强公司”),由于通知书未写明转让的债权金额,受让人也前后有变,当代文体认为,《借款协议》出借人正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转让的债权受让人、金额及相关信息,以达到有效通知当代文体的目的,因此,本案中应认定为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当代文体,债权转让通知书对当代文体不发生效力,并且在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告知当代文体后,亦应给当代文体一定期限的债务履行时间,综上,请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当代文体合法权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正渠公司与当代文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正渠公司与山东紫凤彩呈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依法成立,且该债权转让事实已通知当代文体,当代文体未提出已付款或者不付款的合理抗辩,故其应向山东紫凤彩呈履行还款义务。山东紫凤彩呈要求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借期内利率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本案中,正渠公司与当代文体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当代文体系按月支付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当当代文体未依合同约定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时已经违约,正渠公司即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利息等损失的扩大。正渠公司在与当代文体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系合同“甲方”,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是“甲方”违约内容,未明确约定本应属乙方违约责任的条款内容。正渠公司与当代文体约定借款于2022年3月18日到期,正渠公司于还款期限届满前即将5,00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山东紫凤彩呈,并将转让债权通知邮寄给当代文体,当代文体于借款到期日的同一天收到转让通知。正渠公司将对当代文体的两份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两个公司即山东紫凤彩呈、竞强公司,但其邮寄给当代文体的两份转让通知并未明确转让的具体债权等情况。综上并结合本案实际,山东紫凤彩呈要求按LPR标准的四倍计付逾期借款利息不宜支持,逾期借款利率仍可参照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山东紫凤彩呈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22年3月19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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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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