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呼吁立法确立体育仲裁基本制度:解决体育争议终局性问题
7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共同主办,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保障——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专题研讨会”在京举办。研讨会上,40余位法律界、体育界理论与实务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有观点指出,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是简单解决体育纠纷问题,更涉及到对体育规则的解释权,以及对体育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获得通过时就已经为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做了铺垫,其中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过,由于《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表述与《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相抵触,导致体育仲裁制度仍待构建和完善。比如,《体育法》倡导性条款过多,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不明确;关于体育产业、职业体育、体育仲裁等内容缺失。现行体育法曾于2009年和2016年两次修改。2018年,《体育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会立法规划。2021年,全国会将修改《体育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截至目前,《体育法》修订草案已经过两轮讨论,或于今年10月提交初审。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期间,多位全国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关于体育法修改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代表高明芹认为,体育仲裁在体育法中有原则规定,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制度,严重制约了职业体育的发展,而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领域特别是职业体育中特殊类型纠纷的有效手段。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还曾在政协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体育法》修订以及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提案。“《体育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体育界、法律界一直在呼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李大进在提案中指出,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建立,导致国内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混乱,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严重脱节,体育领域各参与主体普遍不熟悉体育仲裁机制,不利于公正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也不利于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不利于中国体育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经多方呼吁,前述《体育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体育仲裁”专章,这意味着或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体育仲裁机制。一旦《体育法》修订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也将依法建立起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研究基地主任马宏俊教授介绍,全国人工委和社建委正在快速推进《体育法》修订工作,体育仲裁是否应当独立成章是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体育仲裁具有及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殊性,但是立法机关对于是否需要在立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尚有疑问。各方面求同存异,厘清体育特殊性,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对策。”马宏俊直言,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体育仲裁也是我国建立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从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体育法治的进步是题中之义,而体育仲裁恰恰是一个好抓手。”李大进认为,体育仲裁具有其专业性和自治性,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不是简单解决体育纠纷,更涉及到对体育规则的解释权和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中国迫切需要加速开辟体育领域的第三方争端解决路径,推进国际仲裁规则,通过体育仲裁逐步扩大我们在体育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备受关注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诉孙杨及国际泳联一案,就反映了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此类纠纷如何化解、如何公正处理亦成为社会焦点。“孙杨案件是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这个过程非常曲折,不可能把所有的跟中国有关的体育争议都拿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去解决,我们要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院长、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表示,我国正在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在此过程中体育纠纷、争议会越来越多,化解纠纷就需要建立中国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黄进表示,随着现代体育的大众化、市场化、国际化趋势,任何一个国家的体育争议都很可能会成为国际影响力事件。“通过仲裁解决体育争议是国际大趋势。”黄进直言,体育争议的解决从理论上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在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以后,极少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仲裁在体育争议解决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构建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黄进认为,应该在《体育法》里确定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至少应把体育仲裁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如果《体育法》无法作出规定,也希望《仲裁法》修订时可以适当调整仲裁范围,涵盖体育仲裁。”黄进说,我国目前的体育纠纷解决主要是通过内部机制、行政机制来解决,现在还缺乏法治化仲裁机制,要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体育争议的终局性问题。在体育争议中,有关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仲裁也面临挑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2012年成立了专门听证委员会,但目前仍然面临缺乏终局性争议解决渠道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规性审查等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主任陈志宇对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二是注意仲裁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三是注重体育仲裁人才的培养。“体育仲裁制度一定要跟体育改革相匹配。”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法务审核处处长贺淑芳也提醒,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一是效力上要探索互相认定问题,二是程序上对接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国内外仲裁制度的一致化、规范化、统一化的问题。三是处理好法律和自律的问题,体育仲裁制度应当明确哪些纠纷需要仲裁管辖,管辖原则是什么,哪些由法院来管,哪些自行解决,都需要认真考虑研究。李大进则建议,待《体育法》《仲裁法》修改完成及体育仲裁程序、规则颁布完备后,应着手组建独立设置非行政的体育仲裁机构(可考虑定名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各体育仲裁试点部门及其仲裁员、工作人员并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且借鉴和继承体育仲裁试点部门的业务经验。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在创建国内体育仲裁机制时,仲裁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要和政府行政机关、各类体育社团彻底脱钩,仲裁机构独立才能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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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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