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关于改进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的有关,满足广大群众收听收看体育比赛的需求,保障体育比赛的正常秩序,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氛围,现就改进体育比赛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包括预选赛),在我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负责谈判与购买,其他不得直接购买。在最大观众覆盖面的原则下,应就其他的需要,通过协商转让特定区域内的转播权,确保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在中国境内的覆盖。
二、除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包括预选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可以本着公平、、公开流转的原则直接购买或转让,实现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序竞争。
三、各报道和转播体育比赛,要遵守有关管理,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守新闻报道的职业要求和体育比赛规则,真实、客观、地进行赛事报道和解说。对损害中国形象的画面、音响、文字等,各须采取必要措以防范。直播体育赛事需按直播节目管理要求执行。
四、各要本着支持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满足观众收看需要的原则,共同做好体育比赛的转播工作。凡之间已达成转播协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确保节目信号的传输安全、畅通。
五、体育报道和体育转播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防止只讲经济效益、该播不播的现象出现,同时也要防止哄抬转播权价格、进性竞争的现象出现。
六、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体育报道和体育比赛的转播工作。各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七、《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0】42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