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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立法天津迈出坚实一步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范瑞恒

  10月15日,《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源头管控的原则,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统筹“车、油、路”治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鼓励燃油机动车停车熄火,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提出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重要要求。京津冀三地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以天津为例,在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保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了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的制度安排。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为确保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质量和效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会同天津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联合起草方式,多次召开起草工作会。今天3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的同志专程赴广东、四川两省进行考察调研,学习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给你工作经验。

  4月下旬到5月下旬,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条例草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后报请天津市政府审议。6月,天津市司法局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

  7月3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机动车检验机构与建筑工地进行实地调研。此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天津市全体人大代表、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在充分研究与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8月8日,在第六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上,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研究讨论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协同立法有关事宜,对下一步协同立法作出部署安排,商定三地将条例草案提交明年初召开的三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北京、河北两省市条例草案,主动向北京、河北相关制度措施靠拢;牵头组织三地条例草案修改协调会,力求在法规实质内容方面实现协同一致。经过沟通协商,在法规名称、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区域协同专章以及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初步实现三地草案内容基本协同。”王泽庆说。

  三地立法协作的亮点也在此次条例草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针对在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作为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条例草案明确了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统一登记等内容,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防治合作,共同建立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系统,为京津冀三地协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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