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捐必须要坚决“拉黑”
□ 张西流
近年来,人们经常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些大病患者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筹款向社会求助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仅2018年通过各大网络平台个人求助的金额就达到200亿元。然而,这种个人筹款并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曾遭遇“监管难”。有人甚至通过伪造病历的方式在网络平台发起筹款,不仅骗取了他人钱财,更伤害了公众的爱心。(7月22日央广网)
从表面上看,有人以自己或家属身患重病的名义,在网上发起众筹,是个人求助行为。然而,大病众筹项目,一旦在众筹平台上线,就属于慈善法规范的慈善募捐活动。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基于此,2016年8月,民政部公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水滴筹、轻松筹等13家平台入选。问题是,网络诈捐事件,在众筹平台频发,严重损害了网络募捐的公信力。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这就意味着,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发布了虚假众筹项目,也有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对照上述规定,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众筹平台,理应为众筹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众筹者信息真实可靠。否则,就是违法众筹,必须叫停,涉及众筹平台应受到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众筹资格。
必须承认,网络众筹的风生水起,说明这种慈善形式在中国社会有一定的市场,也说明了公益机构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一种缺失。换言之,网络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网络众筹平台的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可见,推进慈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个人募捐失信“黑名单”制度,以此治理网络诈捐乱象,非常必要。
换言之,“拉黑”网络诈捐,是迈出慈善信用的第一步。首先,慈善募捐相关的立法,可以更加规范和完备,让慈善募捐的阵地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有力。同时,对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必要的募捐主体地位,对参与公益募捐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再者,不管是募捐主体,还是受助对象,均要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募捐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慈善募捐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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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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