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体育运动 “自甘风险”要知晓
体育运动具有健身、娱乐和教育等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体育运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如今,无论城市乡村,无论男女老少,在体育场上、公园里、小区内,到处能看到人们锻炼的身影。
许多人尤其青少年喜欢参加各种竞技体育。2022年有一项很火的运动,叫“飞盘”。由于飞盘运动门槛低、社交性强、较少身体接触,既玩得轻松,又能消耗热量,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追捧,一时间风靡各地。
飞盘运动场上共有14人参加比赛,每队7人,人员组成为4男3女或4女3男。场地两侧设有分区,当双方队员成功在对方得分区接到飞盘就算得分,并且投掷飞盘者不能移动,失误则交换“盘权”。虽然没有身体接触,但由于在接飞盘过程中极易发生队友碰撞或被飞盘击中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
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如果有人在运动中受了伤,可以让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承担责任吗?可以要求相关的人员赔偿吗?不少读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这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一个纠纷。小李和小韩均系职专学生。一天放学后,两人相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不料,争抢篮板球时,小韩无意间身体触碰导致小李左眼受伤,并最终使小李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伤残八级。随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韩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为,小李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小韩与其争抢篮板球系正常竞技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再看发生在单位员工之间的一个案例。某单位足球队队员下班后相约踢足球,在踢球过程中,张三和李四不小心发生碰撞,李四的脚趾被撞伤。随后李四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右脚大脚趾骨折。在这个案例中,李四是否有权让张三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呢?这其中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法官认为,李四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踢足球这类竞技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最终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再者,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对于李四的伤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李四无权要求张三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法官指出,人们参加体育运动,一定要知晓“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自甘风险”。简单来讲,就是运动者事先了解这项运动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参与,在结果或者风险发生后,责任将自行承担。
在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是职专学生,还是某单位的员工,都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体育运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应视为愿意承受因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队友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用赔,那么受伤者可以要求活动组织方赔偿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飞盘运动为例,往往有固定的运动场所和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场地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场地安排、保护措施上存在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湿滑未及时清理,导致人员滑倒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
总之,“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法官提醒,广大的市民在参与各类体育运动时,要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加强安全保障,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多些理解宽容,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体育运动具有健身、娱乐和教育等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体育运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如今,无论城市乡村,无论男女老少,在体育场上、公园里、小区内,到处能看到人们锻炼的身影。
许多人尤其青少年喜欢参加各种竞技体育。2022年有一项很火的运动,叫“飞盘”。由于飞盘运动门槛低、社交性强、较少身体接触,既玩得轻松,又能消耗热量,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追捧,一时间风靡各地。
飞盘运动场上共有14人参加比赛,每队7人,人员组成为4男3女或4女3男。场地两侧设有分区,当双方队员成功在对方得分区接到飞盘就算得分,并且投掷飞盘者不能移动,失误则交换“盘权”。虽然没有身体接触,但由于在接飞盘过程中极易发生队友碰撞或被飞盘击中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
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如果有人在运动中受了伤,可以让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承担责任吗?可以要求相关的人员赔偿吗?不少读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这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一个纠纷。小李和小韩均系职专学生。一天放学后,两人相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不料,争抢篮板球时,小韩无意间身体触碰导致小李左眼受伤,并最终使小李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伤残八级。随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韩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为,小李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小韩与其争抢篮板球系正常竞技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再看发生在单位员工之间的一个案例。某单位足球队队员下班后相约踢足球,在踢球过程中,张三和李四不小心发生碰撞,李四的脚趾被撞伤。随后李四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右脚大脚趾骨折。在这个案例中,李四是否有权让张三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呢?这其中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法官认为,李四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踢足球这类竞技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最终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再者,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对于李四的伤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李四无权要求张三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法官指出,人们参加体育运动,一定要知晓“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自甘风险”。简单来讲,就是运动者事先了解这项运动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参与,在结果或者风险发生后,责任将自行承担。
在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是职专学生,还是某单位的员工,都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体育运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应视为愿意承受因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队友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用赔,那么受伤者可以要求活动组织方赔偿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飞盘运动为例,往往有固定的运动场所和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场地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场地安排、保护措施上存在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湿滑未及时清理,导致人员滑倒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
总之,“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法官提醒,广大的市民在参与各类体育运动时,要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加强安全保障,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多些理解宽容,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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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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