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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再提案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加大惩罚力度,授权检察机关起诉权 | 两会聚焦

鹿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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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催生了一批在各自领域形成垄断的互联网巨头,进而引发人们对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担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关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议题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将建议,针对互联网巨头为达到垄断目的而反复实施价格补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同时,要加大对互联网巨头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达到足够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近些年来,互联网巨头携带雄厚的资本进行大规模价格补贴,趁着法律制度还未完善,逃离监管,在行业里形成垄断。”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经历过电商网购、网约车、共享经济和外卖平台,公众已经熟知互联网巨头为达到垄断目的而反复实施“价格补贴”的套路。他认为,这种模式给中国的市场环境带来种种不利影响,建议对此严厉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等5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因涉嫌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被顶格处罚。其中,前四家企业分别被处以150万元罚款,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此次处罚也被外界视为打响该领域互联网反垄断监管的“第一枪”。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自2020年起,国内关于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立法、执法监管行为逐渐密集。

2020年1月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明确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消息,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业内普遍认为,指南的落地预示着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时代的到来。

朱列玉表示,早在2013年,他就提出过反垄断的建议,“这么多年过去了,现在垄断又有新的表现形式,比较突出的便是互联网企业”。

朱列玉认为,互联网巨头通过价格补贴竞争的结果,往往是最终的“胜者”获得高度的市场垄断地位,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且对中小型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这背后其实是民生问题。今年农贸市场的销量至少减少了三成,对于进城农民来说,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会更加受限。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完成行业洗牌,新的行业巨头借助垄断地位便开始收割成果,到时候价格或会涨到跟之前线下渠道买菜一样甚至更高的价格,消费者所付出的成本会比之前还要高。”朱列玉分析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互联网领域“赢家通吃”的局面凸显。朱列玉对此表示,从鼓励互联网创新的角度来看,“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局面冲击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可有效遏制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次序的行为,开阔经营赛道,从而让更多企业、资本涌入市场,进而推动建设互联网创新生态。

为规制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朱列玉建议,加大对互联网巨头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

他认为,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对于各类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程序和裁判标准还不够具体,导致相应的行政、司法机关处理各类垄断行为时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据,建议提高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达到足够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然而从处罚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反垄断体系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方式。《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我国履行反垄断职责的不同级别的主体,最高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机构履行反垄断职责。

朱列玉认为,垄断企业往往是“明星”企业,对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强大促进作用,基于利益考量,地方行政机关可能难以在处理垄断案件时保持公平、公正。同时,行政机关履行反垄断职责只能从行政执法的角度,也不能作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

在诉讼制度方面,对抗市场垄断行为只能作为私益诉讼提起。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因垄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这一条可以作为受害方直接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害方不可能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个人或单独一个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可能微乎其微。”朱列玉表示,我国的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团体,被侵权人则为一般的私人、法律规定的团体等实力与垄断主体有较大差距的主体。在现实中,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出于对诉讼成本与胜诉机率的考量而放弃诉讼的情形并不少见。

对此,朱列玉建议,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朱列玉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反垄断类犯罪办案组织,制定发布不正当竞争类犯罪、垄断类犯罪证据指引、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立案监督等,加大力度查处垄断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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