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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之子,被控共同受贿1800多万!检方披露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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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则起诉书披露,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曾令亮之子曾某甲,被控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818.35万元。

据12309中国检察网信息显示,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前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并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立案并拘留。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单独或伙同潘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曾某乙(另案处理)通谋,利用曾某乙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长沙洪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山置业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项目合作、土地转让价格优惠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重庆**公司、湖南**公司、洪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18.35万元。

起诉书中披露,曾某甲单独或伙同潘某某、高某某与其父亲曾某乙等人收受重庆金科、湖南金科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35万元。此外,曾某甲伙同其父亲曾某乙共同收受洪山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9万元。

起诉书中指出,曾某甲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以上受贿事实。案发后,曾某甲向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退缴涉案款人民币730万元并被依法扣押。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曾某甲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上述起诉书中所指曾某甲父亲曾某乙即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曾令亮。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信息显示,曾令亮于2018年7月24日被查,次年3月被开除党籍。当时的通报指出,曾令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的方式侵占他人房产;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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