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起诉索要38万货款 钱没要到反倒欠对方10万
起诉别人拖欠货款38.4万,被告未到庭,本以为胜券在握。没想到,经过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不仅没欠钱,还多付了10万给原告。1月8日,此案二审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一审会出现如此离奇的判决,是因为法官对同一份报账单,承认一部分,否认一部分,太矛盾。一个证据,不可能是真的又是假的。”毛女士二审代理律师张律师认为,原告证据是一体的,不可能用己方证据否定己方观点。
这一判决在法律界也引发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一审法官既当法官又当“被告辩护律师”,涉嫌违反“证据优势原则”,作出不利于原告的推定;也有人认为,主要问题在于代理律师,诉讼技巧上出现了偏差,法官在证据采信上也存在问题。
焦点
如何确定单价和金额
15张进购单,其中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9日的2张“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均是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签字确认,因此法院对这两张进购单予以完全确认;而其他13张进购单中,品名和数量虽然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也有他们的签字,但单价及金额部分,由毛女士补填。
起诉别人拖欠38万货款 法院:对方还多付了你10万
毛女士与丈夫朱先生在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场经营服装生意,在新都又有厂房,兼做生产和销售。2011年,经人介绍,毛女士与刘女士、杜先生夫妇相识,后者在金荷花市场销售裤子。
毛女士说,最初,刘女士夫妇在毛女士工厂做来料加工,2011年冬季,开始整体定做。
“那时候订货是把所有客户召集起来,开订货会,春夏一次,秋冬一次。”朱先生说,刘女士到厂口头订了货,后面补订两次,前前后后一共预订了11416条裤子。
毛女士说,订货后两个月,2012年2月15日,他们开始送第一笔货,到当年3月31日,刘女士的货全部交完,总计金额72.6万元。
“交货后,一般一个月后我们就开始让对方回款。”毛女士说,一开始回款挺正常,1万多元、2万多元、3万多元、4万多元,刘女士夫妇用现金回款。2013年2月9日除夕,刘女士方支付了3万元,后面回款出现异常。
“一直给他们电话,电话要接,就说资金困难,让我们宽限。”毛女士说,在他们的催收下,2013年10月19日、2014年1月6日,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了1万元和9000元,总共支付34.2万元。
毛女士称,大成市场与金荷花市场不过千米之隔。2014年春节后,她再次上店铺找人,而刘女士夫妇已经把店铺转让,人去楼空。
“此后两年,我去眉山老家找过他们两次,每次都是拎着礼品去,对方父母接待,还在她家吃过两次饭,但他们就是避而不见,电话不接。”朱先生说,刘女士夫妇尚拖欠着38.4万元。
此后,他们向对方发过律师函,也多次催收,无果。2018年8月26日,毛女士将刘女士夫妇起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38.4万元,开庭时被告未到庭。
去年4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过核算,毛女士与刘女士夫妇可以确认的货款只有24.3万,鉴于毛女士自称刘女士夫妇支付了34.2万,已经超过24.3万元,因此驳回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律师质疑 一份证据,部分真的,部分假的?
拿到这份判决书,毛女士觉得晴天霹雳。“被告都没有到庭,我不仅输了,还倒欠10万元。”
毛女士二审代理律师张律师说,若这份判决书生效,被告刘女士夫妇以此判决为依据,可以索回判决书确定的超过24.3万元外的10万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此案核心证据在于15张进购单。
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毛女士与刘女士是否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买卖合同,但是15张进购单确有刘女士、杜先生的签字,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双方的交易金额如何确认?
法院认为,15张进购单,其中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9日的2张“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均是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签字确认,因此法院对这两张进购单予以完全确认;而其他13张进购单中,品名和数量虽然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也有他们的签字,但单价及金额部分,由毛女士补填。 对此,毛女士在庭审中称,单价和金额是在刘、杜两人认可下,自己补填的。
由此法院认定,对于在前2张出现过“品名”的单价和金额,法院予以确认;未出现过的,由于毛女士无法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不予以确认。经过此方法核算,最终法院确认双方交易额为24.3万元。
“以2012年2月15日的进购单为例,出现了9个品名,其中有2个品名在24日和29日出现过,认了;其他7个,没有出现,法院不认。”毛女士二审代理律师张律师说,这种确认证据结果是,同一份进购单,里面的内容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张律师解释,原告提供的一份证据,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真的。另外一种情况下,在被告质证下确定是假的。
“被告没有出庭,放弃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张律师说,判决也无法解释为何刘女士夫妇会支付了34.2万元给毛女士,其中两笔,是在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支付的。
二审焦点 围绕如何确定单价和欠款金额展开
因不服一审判决,去年5月6日,毛女士提起上诉。1月8日,二审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依然没有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记者在庭审公开网看到,整个庭审只持续了30多分钟,法庭调查焦点依然是如何确定单价和金额。
法官问:你解释一下,为何有13张进购单上的单价和金额,是刘女士签字后你补签的?
毛女士解释,“因为在送货时,刘女士已经知道价格,不希望员工看到价格,对方要求不写价位的”。张律师补充说,属于商业秘密。
而对方是如何知道单价的呢?毛女士表示,因为对方来厂里下单,对方认可了才下单的。
法官继续追问:“对方是如何知道的?”毛女士表示,打印了一个表格给客户,客户看了可以才下单,属于口头约定,对方没有签字。
法官问,在被欠款后,毛女士是否催收过款项,譬如以短信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催收过。毛女士表示打过电话、上过门、发过律师函,但无可以佐证欠款数额的短信。
庭审后,毛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被问到那13张进购单补填的字是谁填的。毛女士称是会计补填的,这符合荷花池市场的交易习惯。
张律师说,本来因为刘女士躲债,才起诉主张权利,现在变成被告多付了10万,若被告知道了,要求返还10万元,“这样当事人冤枉死了。”
1月8日,记者拨打了刘女士夫妇的电话,结果电话关机。就此事采访新都区人民法院,该院对接媒体的人员表示,由于此案正在二审阶段,不太方便发表倾向性意见。
专家观点
1 法官无义务替被告举证 对原告举证过于严苛
曾在某中院担任8年法官的苏州大学优秀青年学者、法学博士庄绪龙表示,被告未出庭,等于放弃了自己抗辩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当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有超过50%以上证明己方观点,法官就应该做出对原告有利的推定。
“法官没有义务替被告举证,原告的证据虽然有瑕疵,但从其提供的整体证据来说,可以推定被告有这些债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需要100%确定证据,民事案件只要盖然性原则就可以了。”庄绪龙说,这个案子显然对原告举证过于严苛,涉嫌违反“证据优势原则”。
2 原告主张一开始就陷入被动境地 庭审中又加重己方举证义务
另一名曾经在成都某法院担任法官、目前转行做律师的人士表示,根据成都法院审判经验,当被告不出庭,法官对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将更加严格。
“那13张进购单不可能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既然存疑,就全部不予以认可。”他表示,既然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有添加,而“自认是证据之王”,那么法官对于13张进购单的真实性就会存疑,若无法举证系“对方认可”下添加的,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法院目前案件这么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改判,不会发回重审,而这13张进购单一旦不被认可,原告倒欠的钱,会超过10万。”
这名前任法官表示,从诉讼技巧来说,原告主张一开始就把自己陷入被动境地,而庭审中又进一步加重己方举证义务,正确操作是,不应该主张对方已付款34.2万,把这个省略掉,直接主张被告拖欠的款项即可。
以上两位专业人士都认为,这份判决一旦生效,意味着原告倒欠被告10万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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