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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一条第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04的规定。

表2-104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单座面积指标(㎡/座)人口规模 10000-5000 200万以上 1.20-1.25 1.20-1.25 1.10-1.25 1.10-0.80 100-200万 1.20-1.25 1.10-1.25 1.10-0.80 50-100万 1.10-1.25 1.10-0.80 20-50万 1.10-1.25 1.10-0.80 20万以下 1.10-0.80

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三条第二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05规定。

表2-105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足球世界杯。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其他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八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06的规定。

表2-106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 2% 0.5%— 1%

第十九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7规定。

表2-107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赛后控制室 特级 800㎡(4套) 65㎡ 35㎡ 1200 40 甲级 400㎡(2套) 60㎡ 30㎡ 1000 40 乙级 300㎡(2套) 50㎡ 25㎡ 800 20 丙级 200㎡(2套) 无 25㎡ 室外 无

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二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8的规定。

表 2-108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600 甲级 300 200 80 400 乙级 200 150 60 300 丙级 150 30 40 200

第二十三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9的规定。

表2-109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新闻发布厅 记者工作区 记者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 新闻官员办公室 特级 225㎡(150人) 300㎡ 75㎡ 25㎡ 25㎡ 25㎡ 甲级 150㎡(100人) 200㎡ 50㎡ 20㎡ 20㎡ 25㎡ 乙级 120㎡(80人) 160㎡ 40㎡ 15㎡ 15㎡ 15㎡ 丙级 75㎡(50人) 100㎡ 25㎡ 15㎡

第二十四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终点摄像机房 显示屏控制室 数据处理室 灯光控制室 扩声控制室 特级 12 40 100 20 30 甲级 80 乙级 50 15 20 丙级 临时设置 20 30 10 10

第二十五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六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七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2)《公共体育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单座面积指标(㎡/座)人口规模 10000-6000(不含10000) 体操 体操 手球 手球 手球 200万以上人口 4.3-4.6 4.5-4.6 3.7 3.7-4.1 4.1-5.1 100-200万人口 4.5-4.6 3.7 3.7-4.1 4.1-5.1 50-100万人口 3.7-4.1 4.1-5.1 20-50万人口 4.1-5.1 20万以下人口 4.1-5.1

注:1.体育馆坐席为6000人时,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

2.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12规定。

表2-11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 2% 0.5%— 1%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4规定。

表2-11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特级 800㎡(4套) 65㎡ 35㎡ 150 甲级 600㎡(4套) 60㎡ 30㎡ 100 乙级 300㎡(2套) 50㎡ 25㎡ 60 丙级 200㎡(2套) 无 25㎡ 40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5的规定。

表2-11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500 甲级 300 200 80 400 乙级 200 150 60 300 丙级 150 30 40 200

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6的规定。

表2-11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新闻发布厅 记者工作区 记者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 新闻官员办公室 特级 225㎡(150人) 300㎡ 75㎡ 25㎡ 25㎡ 25㎡ 甲级 150㎡(100人) 200㎡ 50㎡ 20㎡ 20㎡ 25㎡ 乙级 120㎡(80人) 160㎡ 40㎡ 15㎡ 15㎡ 15㎡ 丙级 75㎡(50人) 100㎡ 25㎡ 15㎡

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2-117的规定。

表2-117 体育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显示屏控制室(㎡) 数据处理室(㎡) 灯光控制室(㎡) 扩声控制室(㎡) 特级 40 100 20 30 甲级 80 乙级 50 15 20 丙级 20 30 10 10

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3)《游泳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单座面积指标(m2/座)人口规模 含跳水池 不含跳水池 含跳水池 200万以上人口 6.7-7.9 6.9-8.7 7.9-10.7 100-200万人口 6.7-7.9 6.9-8.7 7.9-10.7 50-100万人口 6.9-8.7 7.9-10.7 20-50万人口 7.9-10.7 20万以下人口

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2% 0.5%—1%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m2)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特级 800 m2(4套) 65 m2 35m2 150 甲级 600 m2(4套) 60 m2 30m2 100 乙级 300 m2(2套) 50 m2 20m2 60 丙级 200 m2(2套) 无 20m2 40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 赛事技术用房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 储藏用房 特级 550 250 100 300 甲级 300 200 80 250 乙级 200 150 60 200 丙级 150 30 40 150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新闻发布厅 记者工作区 记者休息区 评论员控制室(CCR) 转播信息办公室(BIO) 新闻官员办公室 特级 225m2(150人) 300m2 75m2 25m2 25m2 25m2 甲级 150m2(100人) 200m2 50m2 20m2 20m2 25m2 乙级 120m2(80人) 160m2 40m2 15m2 15m2 15m2 丙级 75m2(50人) 100m2 25m2 15m2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游泳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跳水计分控制室(m2) 游泳计时控制室(m2) 显示屏控制室(m2) 灯光控制室(m2) 扩声控制室(m2) 特级 30 30 40 20 30 甲级 乙级 20 20 15 20 丙级 20 20 20 10 10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游泳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游泳馆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游泳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体育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实用性。

游泳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游泳馆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游泳馆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游泳馆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3.5-5.5倍确定。

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游泳馆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培训面向各从事儿童青少年体适能从业人员、健身教练、体育教师、K12教师转岗、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退役运动员、退伍军人及孩子家长等;证书编号备案登记,长期有效无需年检,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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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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