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发《湖南省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湖南省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学校体育、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阵地,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畅通,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发展通道顺畅,保障机制健全的体教融合机制和模式。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到94%以上。创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1000所。到2030年,我省青少年体育蓬勃发展,学生身心健康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县市区业余体校覆盖率达到50%,青少年体育组织在县市区的创建率达到70%,多样化、现代化、高质量的青少年体育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1.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要求。面向全体学生,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确保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帮助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切实完成各学段的体育教学任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 构建人人参与的课余体育活动体系。每所规模以上的中小学校有1个以上特色运动项目。大中小学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国联赛。对开展情况优异的学校,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在教师、教练员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鼓励中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校代表队。组建体育兴趣小组、社团和俱乐部,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合理安排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中小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学校,丰富学校体育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健全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会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学校体育教学条件、教学、课余训练、竞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评估、指导和监督。完善学生体质健康信息档案,建立学生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 推进学校体育考试改革。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及中考计分科目。稳步推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改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 丰富完善高校体育教育体系建设。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建设体育科学研究室,发挥其在项目开展、科研训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智库作用。鼓励体育高等院校、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教练员继续教育学院,对教练员进行职前、职中和职后培训,强调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大力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6. 推进高校“三大球”的发展。在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和设有体育专业的高等院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院。探索在专科、本科层次设置独立的足球、篮球、排球学院。打造培养足球、篮球、排球高水平专业人才与师资孵化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
7. 健全青少年体育省级竞赛制度。改革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参赛选拔机制。将湖南省中学生运动会更名为湖南省学生(青少年)运动会,由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轮流牵头联合举办。(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8. 建立多元体育赛事体系。省级教育、体育部门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青少年赛事体系,实行分级办赛,分类管理。建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大中小学体育竞赛体系。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夏(冬)令营,鼓励学校与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共同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田径或特色体育项目运动会或体育节。(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9. 落实学生运动水平等级认证制度。严格执行体育、教育部门为在校学生运动水平等级认证制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统一注册的互认、共享、共同评定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实现信息平台的公示和查询。(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0. 完善赛事成绩奖励政策。对参加全国和国际各级各类学生(青少年)体育竞赛,以及代表湖南省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世界单项学生赛事、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田径、游泳、射击等赛事中运动员取得的优异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双方奖励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11. 逐步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估与管理体系。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整合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由体育、教育两部门联合制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共同进行评定和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体育、教育部门支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给予相应政策支撑。体育部门对青少年各类集训活动进行开放,接纳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推动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学生开放,促进学校体育水平提高。(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科学布局青少年体育项目。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推行“1+X”运动项目(1个特色项目和其他项目)发展模式。重点办好足球、篮球、排球、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体操、街舞等项目。建立全省青少年篮球、足球、排球青训体系。积极发展武术、棋类、龙舟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以及适合在学校开展的其他运动项目,建立健全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为主的“一条龙”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切实加强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伍建设。教育、体育部门联合建设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大力支持优秀、有条件的各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教育部门完善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相关政策,对于高校高水平运动员采用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各种方式,在不降低学业标准要求、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为优秀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支持体育部门选派优秀教练员进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高校指导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4. 创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办队模式。推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省队的衔接,鼓励“省队校办”。由省级体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政策,顺畅机制,理顺关系,确保经费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办队的模式。(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体校改革
15. 加强各级各类体校建设。鼓励各市州创建全日制体校。将体校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配齐配足配优文化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青少年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全覆盖。鼓励体校与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教育资源,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不断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加强对体校教育教学、训练质量的考核与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6. 推进体校办学模式创新。在推动体校专业特色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同时,推动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配备复合型教练员保障团队。鼓励体校与一个或多个中小学合作办学,共享资源,联合办队,突出各级各类体校的项目重点,共同打造特色项目和优势项目。支持体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办学。(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切实提高体校教师和教练员的待遇。确保体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相应享受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合理保障工资薪酬。鼓励体校教练员参与学校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并按规定领取报酬。(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社会体育组织
18. 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并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避免因联合认定俱乐部而可能出现变相行政审批的现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9. 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支持体育单项协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为学校开展运动训练、竞赛、培训等活动专业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通过资金补贴、社会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
20. 畅通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入职渠道。落实《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制定在大中小学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进校园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制度。制定体校等体育系统教师、教练员到中小学任教制度和中小学文化课教师到体校任教制度。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制定先任职后培训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1. 落实体育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要求,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政策保障
22. 创新体校和体育特长学生招生政策。研究制定体校和有体育特长学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建立体校和具备体育特长生输送和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的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本市州范围内招体育特长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3.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共享与利用。鼓励存量土地和房屋、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建筑屋顶等兼容建设场地设施。支持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开展青少年体育情况纳入大型体育场馆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利用场地设施创建或引入社会体育组织,提供更多公益性体育活动。(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4. 促进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可持续发展。加大对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宣传转播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良好氛围。制定输送运动员奖励政策,树立行业规范,加强运动员代理人的从业管理,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的培训、参赛和流动过程。坚决执行培训补偿政策,切实落实“谁培养谁受益”的原则。(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实施
25.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银保监会、团省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有关省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6. 建立政府督导考核制度。建立体育、教育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目标考核等政策引导,针对体教融合中涉及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到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出色者按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对执行不力者按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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