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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科类预收费要监管了!体培机构还要交保证金!真的假的?

近日看到有篇文章在传,引起了众多非学科培训机构的恐慌。

文章中称是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了一份文件,《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直接明确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而且非学科类还要缴纳保证金。

上面这个文件,目前在教育部官网,还没有看到原文件。这份文件暂时无法判断真伪,如果是真的,那对于非学科培训机构来说,可以说是大大的不妙。

几乎意味着非学科机构的“双减”也即将到来。

预付费托管、第三方监管、缴纳保证金等等,全部都规定了。

在发改委官网上,目前看到了和上面这个文件有些接近的文件,如下: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请各省(区、市)于2022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

而在目前也只是看到, 广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协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开立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监管。预收费均应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进度或者其他相应的比例,逐步返还至培训机构的结算账户。 采用风险储备金监管方式的,由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监管,在办学周期结束或者自然年度结束时将风险储备金返还给校外培训机构。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依法采取第三方托管或风险储备金之外的其他方式对预收费资金进行监管。

《通知》要求,对于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授权存管银行推送专户信息至教育行政部门;存管银行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协议授权开展资金预测和预警工作。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培训机构跑路风险。

《通知》提醒, 学生家长要注意选择办理了资金监管账户的校外培训机构,防范风险。为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对于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的,省教育厅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制定了《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工作指引》,供各地参考使用。对于采用风险储备金或者其他方式的,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版)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预收培训费用开展经营活动的本省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

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用纳入资金监管的培训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以及和校外培训机构约定的协议,认真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做好资金监管的监督工作,其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分别督促和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资金监管要求,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存在跨县(市、区)多个办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地级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该监管账户,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它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需要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原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管银行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预警信息等操作。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本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以消费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存管银行不可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仅允许存管银行根据本指引规定及和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约定划转到结算账户。对划转到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需支取使用。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学员购买培训课程或者服务的费用,直接转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

第十三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存管金额10%或者单个月累计支出金额超过存管金额50%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一般为资金出现异动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监测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据风险程度,教育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通过搭建全省层面资金监管平台等方式,为各地、各单位资金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在确保安全、公平、可靠、易用的前提下,会同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开发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提高资金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为指导意见,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来源:广州日报、教培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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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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