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类型之混合过错篇
体育课程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随着国家对体育的重视,学校体育的教学模式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学、练、赛、评”的提出,体育课的强度也会相应加大。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体育课上,体育教师更要全程关注学生的行为,根据体育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才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比如说:体育教师指导不当,或者对安全的预料不足,造成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生身体不适或者不遵守课堂规则,在体育课堂上参加运动后造成身体伤害,也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总的来说,只要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事故,学生过错事故,混合过错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本篇摘录第一部分学校篇与大家一起分享。
混合过错事故,是指学校有过错,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
例如:在田径运动会上,一名学生从投掷区穿过,正好被正常投掷的垒球击中头部,当场晕倒。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该学生违反学校运动会的要求,随意穿越垒球投掷区,学生有过错,二是学校运动会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学校有过错,所以学生和学校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案例一
某小学一年级的体育课上,体育教师正常组织学生跑步,孟同学跑到终点后转身回跑时,不慎将王同学的两颗牙齿撞落,王同学花费各种费用3688元,王同学的父母找孟同学的家长索赔未果,后来经调解,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构成有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同时具备,当事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王同学在跑步时牙齿被撞落,并不是孟同学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也不是学校疏于组织管理所致,学校、教师和孟同学对王同学的伤害都没有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事活动中,加害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却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共同分担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教师没有做好预防措施(跑步时学生的距离要适当),对王同学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追加学校为被告,进行调解,由三方分担了原告的损失。
体育课程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随着国家对体育的重视,学校体育的教学模式将发生转变,尤其是“学、练、赛、评”的提出,体育课的强度也会相应加大。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体育课上,体育教师更要全程关注学生的行为,根据体育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才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比如说:体育教师指导不当,或者对安全的预料不足,造成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生身体不适或者不遵守课堂规则,在体育课堂上参加运动后造成身体伤害,也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总的来说,只要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事故,学生过错事故,混合过错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本篇摘录第一部分学校篇与大家一起分享。
混合过错事故,是指学校有过错,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
例如:在田径运动会上,一名学生从投掷区穿过,正好被正常投掷的垒球击中头部,当场晕倒。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该学生违反学校运动会的要求,随意穿越垒球投掷区,学生有过错,二是学校运动会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学校有过错,所以学生和学校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案例一
某小学一年级的体育课上,体育教师正常组织学生跑步,孟同学跑到终点后转身回跑时,不慎将王同学的两颗牙齿撞落,王同学花费各种费用3688元,王同学的父母找孟同学的家长索赔未果,后来经调解,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构成有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同时具备,当事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王同学在跑步时牙齿被撞落,并不是孟同学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也不是学校疏于组织管理所致,学校、教师和孟同学对王同学的伤害都没有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事活动中,加害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却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共同分担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教师没有做好预防措施(跑步时学生的距离要适当),对王同学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追加学校为被告,进行调解,由三方分担了原告的损失。
刚地震了 http://www.xinzhiliao.com/rq/ertong/11897.html- 标签:真心请按两次铃,制动电阻,过往的近义词,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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