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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体育课跑步撞骨折 校方担责八成赔偿8万余元

安徽无为市一名小学生小洋(化名)在上体育课时,应老师要求参加跑步,但途中不慎与同学碰撞摔伤至骨折。事后,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日前,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学校未能安排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授课,也未能安排学生在体育场专用跑道内进行有序的跑步活动,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校方已投保,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洋87801.9元。

非体育老师上体育课,小学生跑步撞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小洋于2011年出生,系无为市某学校学生。2020年12月4日下午,小洋去体育场上体育课,但当天的体育课并非体育老师在上课,老师要求学生们进行跑步,小洋也参与其中,却不幸发生了意外,小洋在学校体育场跑道外的水泥地面跑步,与其他跑步学生碰撞后摔倒受伤了。

后送医院,经确诊为右桡骨骨折,小洋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7天,共计用去治疗费15088.38元,学校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60万元和附加精神损害险每人5万元。

经鉴定,小洋外伤致右尺桡骨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校方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时,小洋已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洋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受伤,有权获得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涉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小洋在上体育课期间,学校未能安排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授课,也未能安排学生在体育场专用跑道内进行有序的跑步活动,导致学生跑步时,杂乱无序,从而发生小洋与其他学生跑步时相撞,致小洋摔倒受伤。

综上,涉事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小洋的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本案的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涉事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因涉事学校在保险公司已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人60万元及附加精神损害险每人5万元”,其相关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综上,小洋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合计109752.38元,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洋87801.9元。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洋87801.9元。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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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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