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体育产业基地活力,提升体育产业基地的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466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21〕6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市体育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体育产业发达地区且范围不超过两个行政单元的街道、乡镇、园区等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围绕本市全球著名体育城市的建设目标,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第五条被命名和认定为体育产业基地的地区、单位和机构应当发挥以下作用: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打造知名品牌,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条市体育局负责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评审和考核等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给予宏观指导。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体育产业基地申报组织、初审、推荐、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示范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 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二) 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要高于本区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三) 该地区体育产业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在重大赛事和活动引进、优势项目发展及产业人才引育等方面成效较为显著,形成稳定合作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 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五) 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申请“示范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 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 本单位的比较优势显著,在产业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明显,能够推动体育产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三) 持续经营3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 企业形象及声誉良好,征信记录良好,上一年度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五)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九条申请“示范项目”的条件如下:
(一) 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充分利用区位和技术优势,围绕体育服务、体育科技、体育文化等,汇聚创新力量,促进专业化、智能化、时尚化、高效化体育产业生态形成。
(三)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 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五) 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申报单位按照注册地向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单位,向市体育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体育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书面材料及一份电子光盘):
(一)申报“示范基地”
1.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
3.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4.当地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5.其他能够证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 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材料。
(二)申报“示范单位”
1.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请表;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资质信用、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单位体育产业重点领域主要业绩及相关案例;
4.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其他能够证明本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和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材料。
(三)申报“示范项目”
1.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请表;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3.项目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其他能够证明本项目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5.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三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结构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市体育局成立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评委”),负责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体评委组织评审小组对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定,评审方式包括资料审核、答辩报告、实地考察等。评审小组根据提交材料及现场考察情况,参照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向体评委递交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评定工作经体评委评审后,将体育产业基地建议名单报市体育局审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管理与复核
第十七条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切实承担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经注册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局提交本年度发展报告,于3月底前经注册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发展数据、社会信用与守法情况报市体育局。涉及体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
第十八条市体育局对体育产业基地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和抽检巡查三种方式。年度考核指对体育产业基地发展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打分。全面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以各体育产业基地过往三年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抽检巡查重在随时关注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应予警示或撤销资格的情况。
(一)年度考核。市体育局组织专家对各体育产业基地每年上报的发展数据、发展报告进行打分,结合上一年度抽检巡查结果,研究确定各体育产业基地上一年度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受到警示。
(二)全面考核。全面考核每三年开展一次,以三年的年度考核成绩平均值为主要依据,兼顾专家和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如全面考核成绩不合格,将撤销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并通过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三)抽检巡查。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不少于35%的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进行抽检巡查,市体育局应当每年对不少于6个区的全部或部分体育产业基地进行抽检巡查。如发现相关问题,将及时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和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第二十条中所述情况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者,将取消体育产业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如发现存在第二十一条中所述情况的,将在报市体育局核定后,取消其上海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将予以警示:
(一)基地管理机制、机构及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
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三)连续两年缺席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一次的;
(四)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五)年度考核、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将予以警示:
(一)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或企业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四)连续两年缺席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一次的;
(五)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六)年度考核、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将予以警示:
(一)示范项目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未正常运营或严重亏损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四)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五)年度考核、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体育产业基地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其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称号。对于取得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称号的,市体育局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委员会: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不良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六)停止建设或经营的;
(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九)受到警示的体育产业基地未在规定期内提出整改措施、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达标的;
(十)受到警示的体育产业基地在规定期内整改合格后,下一年度又因相同或相似情形受到警示的;
(十一)全面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体育局对命名和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予以扶持,在国内外交流活动及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并研究完善体育产业基地资金配套政策。
第二十三条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鼓励本市各区对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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