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发布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11月26日批准了《西安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中14条内容进行修改。涉及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化、职能调整,需对主体重新表述和与“放管服”改革等国家政策不一致需要修改等内容。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三)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
第九条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第十二条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淫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体育活动项目;
(二)要求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消费者与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诉;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二)遵守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安全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爱护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保持体育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未作真实说明、未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要求配备合格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对本单位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本文源自西安体育宣传(西安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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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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