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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误伤球友,法院说了:不赔!

爱运动的朋友们

普法时间到了!

有人要问了

“和朋友运动一下,还能闹上法院?”

真的能

假如你在运动中不小心误伤朋友

对方提出索赔

赔?

还是不赔?

朝阳法院告诉你,不用赔!

(看到“朝阳”二字,有没有虎躯一震?但是注意了,这里没有群众)

1月4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首案”开审

起因是74岁的原告

与被告在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V3赛时

被击中右眼

致使右眼接近失明

原告诉至公堂

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简称“朝阳法院”,虎躯别震了)

当庭宣判:

原告自愿参加

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

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

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6条第1款的规定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

也叫“自甘风险”

是在今年元旦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确立的规则

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请看下图(⬇)

有心人可以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如何看待“自甘风险”规则?

⬇先听听专家怎么说⬇

案例判决后

吃瓜群众们也迅速分成两大阵营

认可的一方

觉得判得好!判得妙!

正确划分责任

激发运动热情

合法、合情也合理

(认可自甘风险,网友观点如上⬆)

有异议的一方

觉得羽毛球这样的隔网运动还好说

如果是足球、篮球……

问题来了!

足篮球业余比赛,在对抗中使用“小阴招”

怎么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担忧故意伤害,网友观点如上⬆)

莫非踢球还得带个行车记录仪?

还是给场边架上几台摄像机

来个“山寨”VAR?

不服?

不服看回放啊

⬇此处插播一条科普⬇

职业比赛有行规

都是行业内(比如足协)调查处罚

一般闹不上民事法庭

也有“骑墙"的网友认为

运动场上受了伤

当事双方最好各退一步

共同承担

为了这事朋友变成原被告

不值当

议论纷纷中

保险公司却有意外之喜

屡遭广大网友和专家@

(关于保险,网友观点如上⬆)

法律专家于善旭也觉得

都要受伤害一方自己担责

好像也有哪里不对

“这就需要用其他方式来解决

和市场相结合。

比如个人要更多买保险。”

这里,友情赞助保险公司一句广告语:

运动有风险

保险很必要~

未来,会有更多类似案例

个人需要增强运动风险防范和承担意识

而法院在判决中

面对不同的情况

如何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也将成为看点

来源-

体育/旅游/场馆/赛事/文创/智慧/运营/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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