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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关键词(九)

  上一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读懂关键词(八),谈到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培训管理制度。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原副局长、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马力继续以关键词解读《规范》培训内部管理要求和附则。

  课余训练是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对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进行体育训练,培养竞技能力,使他们的运动才能得以发展和提高的一个专门的教育过程,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和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普及与提高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面向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

  课外体育活动是在体育课以外的时间里运用各种身体练习和多种组织形式,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为目的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体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

  体育教师具有室外工作的特点,工作十分辛苦,其基本工作量以体育教学为主,大中小学有所区别,以课时为单位和其他任课教师同等计算。但体育教师除了体育教学课外,还要承担组织早操、大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统计等任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这些都要计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但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所乘系数不同。绩效工资以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规范》提出“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体育教师劳动的尊重,是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解决体育教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的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据此,作为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和业务主管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课外体育培训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规范》提出的安全要求,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国家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安全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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