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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之待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得到了逐步改善,这在一定意义上稳定了体育教师队伍,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小学体育教师约50万人,他们肩负着维护2500万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重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社会地位与待遇水平直接影响着这支队伍的建设与专业化发展,决定着教育质量的高低,是发展学校体育特别是中小学体育,提高民族素质的关键因素。本文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社会地位与待遇的发展历程,并从一名基层体育教师的角度出发,做了一些尝试性的反思与探究。

一、体育教师的工作量标准演变

改革之初,百废待兴。“扬州会议”后,教育部、国家体委在1979年10月发布了《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对体育教学、体育教师配备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虽然当时体育教师缺额较大,但体育教师工作量基本上按照小学每周14-16节、中学12-14节的标准执行[1]。1986年2月2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体字(86)002号)原则要求:按每班每周两节体育课计算,城镇小学和农村中心小学每七至八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专职体育教师;规模较小的农村小学每四个教学班选配一名兼职体育教师;中学每六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体育教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开展体育业余训练的试点学校,体育师资的数量应适当增加[2]。可以看出,业余训练虽然没有计算入具体的工作量,但可以适当增加教师配备。总体上讲,与同时期文化课老师的工作量基本相当。

1990年2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规定: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第五章19条)[3]。但是怎么计算却没有一定的参考标准,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真正执行这个规定的学校少之又少,大部分学校不把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计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一些学校不考虑体育教学的特点,生硬地将文化课教师的批改作业与体育教师的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等同起来,认为是体育教师的份内之事,无形中加大了体育教师的工作强度,与文化课教师的差距逐渐拉大。

1998年3月25日,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教体(1998)2号)的通知。其中详细规定:体育教师工作量计算包括体育课、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运动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4]。随后,大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地方实施办法。按理说,无论是工作量标准,还是工作量计算方法都有了国家标准,体育教师的春天应该来临了。但随着高校扩招,招生条款中取消了对考生体育合格证的要求等相关录取政策,升学率这个指挥棒再度挥舞起来,成了评价学校特别是普通高中的唯一指标。在此情形下,体育课被随意挤占,高三不开设体育课或者只开设一节体育课是普遍做法,只不过每个学校都有两种课表来应付检查罢了。同时,高中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力量严重短缺,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优先录用文化课教师,又造成了体育教师的大量缺额。据了解,一些中学的课时量达到了每周22节,这还不包括组织课余训练、课外活动、课间操等,繁重的工作量严重挫伤了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005年8月19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教体艺([2005]10号)中规定:凡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均应计算工作量[5]。这个工作量如何计算,全凭学校自己掌握。据了解,大部分学校都没有认真落实这个规定。

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6]。我们做过详细统计,测试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800米/100米、坐位体前屈这六项内容,一名学生从完成测试到生成表格上报,平均花费约8分钟左右的时间。一个拥有3000名左右学生的学校,一年上报一次的话就是400个小时,如果按一节课45分钟计算的话,那就是533节课,相当于一个每周上16节课的体育教师一学年的工作量,如果选择测试台阶试验则更大。如此大的工作量不知该如何计算?又该怎么落实?

2008年6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8号)中规定: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7]。《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教体艺[2005]10号)规定:各地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5]。这就意味着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量每周至少要达到20-24、18-21、16-18节课。但是,在这个标准里,关于业余训练、课外活动、课间操及参加竞赛等工作如何计算却找不到任何规定,一些学校便很自然地将这些工作视为体育教师的份内之事,不计入工作量,使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达到了近30多年来的最高水平,与文化课教师(如语、数、外每周8节课)的差距拉得更大了。

据说,这个标准是专家们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不知道,这些专家有没有深入到基层做过研究?到底做了多长时间的研究?是否亲身体验过基层体育教师工作的艰辛?要不,就请这样一些专家到我们这些基层学校来,拿上我们一样的工资,每周上18节课,带一个代表队,还要分担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标准》测试及各种竞赛的工作等,时间不长,就干一年试试看?

二、体育教师的课时费、奖金、服装及室外工作补贴演变

1、课时费、奖金。改革之初,百废待兴,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极高,那时,教师上课并无课时津贴之说。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虽然国家并没有制定有关课时津贴的相关政策条文,但各类学校为了鼓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都把课时津贴当作奖励性工资进行发放。然而,作为副科的体育学科,其课时津贴往往是任何学校里最低的,所占权重只有0.7或更低,而一些主课如语数外最高可以达到1.5,体育教师从来不会有超课时费,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越演越烈,这直接导致了体育教师经济地位的地下,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得部分教师心理不平衡,对教学工作消极应付。至于小考、中考、高考及年度考核等的奖金分配,也是看人下菜,体育教师所得总是最低的,抑或分文没有。在应试教育体制下的校园里,体育教学从来就不和占统治地位的其他学科在一个序列里,社会这么认为,家长这么认为,学校领导这么认为,文化课教师这么认为,学生也这么认为,体育教师最终也只能无奈地这么认为。用专业一点的话说,这就是不扣不折的学科歧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学校体育》杂志就“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开展过全国性的调查讨论[8],对此作了一些颇有意义的探索,但依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同工同酬”最终只反映在每月的工资单上,因为那是国家给的,别人是动不了的。

2、服装及室外工作津贴等。1978年,教育部、国家体委(原)、财政部、商业部(原)联合发出的《关于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大专、中小学专职体育教师(包括每周任体育课八节以上的兼职教师)教学工作服装,每人按三年一套绒衣裤,两年一套线衣裤,一年一双胶鞋供应。根据北方地区的气候特点,各校可增加三年一件防寒服,其费用从教育事业经费或勤工俭学收入中开支[9]。为保证体育教学效果,体育教师上课,训练时必须身着运动服。当时虽然只是几元的球鞋,十几元的线衣线裤,几十元的绒衣绒裤,口粮比其他教师多8-10斤,十元钱的副食补贴,但都能按时发放。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快速提高,体育教师的这项待遇却越来越遇到了麻烦。虽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第八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3]部分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差异,大多数学校有文件也不执行,服装费的发放全凭校长一句话。

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第五章明确提出“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和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 [10],但实际的情况是,这个意见只是落实在层层的文件传达上,学校对此置若罔闻,形同虚设。上级部门在督导检查时也仅仅停留翻阅材料上,往往流于形式,没有谁会在意实际情况。

笔者通过访谈、信件交流、电子邮件、中国学校体育博客圈子论坛、QQ等方式与全国各地近300名体育教师交流所得:近30%的教师享受不上服装补助;近70%的教师每年服装费最高500元,最低20元,平均不足100元,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学干脆一份不发;发放室外工作津贴的地方少之又少,大多数体育教师根本不知道有室外津贴这回事。总体看,城镇和东部地区的教师要比农村和西部教师的情况好一些。按照现在飞速上涨的物价,100元的标准每年买一双价格低廉的运动鞋都不够,其他服装就只能自己掏腰包了,一些学校领导很幽默地说:就是学校不发你平时也得穿衣服。真是太有才了,应该推荐这些校长们去人事部门当领导,使“劳动保护”这个词在中国大地上消失,那样的话就能为国家和企业节省下数以万万计的财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教育部、国家体委(原)、财政部、商业部(原)《关于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因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自行失效,但粮食定量和副食补贴并没有以其他形式如货币等给予发放,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三、体育教师的评优、晋级、培训进修

1、评优、晋级。改革开放之初,学校体育活动蓬勃发展,各类竞赛活动如雨后春笋般的开展起来,体育教师获得各种奖励的机会相对较多,在评优、晋级等方面大可以与其他学科同等对待。

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之后,评优跟晋级有很大关联,晋级又跟工资直接挂钩,竞争变得日益激烈起来。学校的各种评优总是向文化课老师倾斜,尤其是综合奖项如先进教师之类的,体育教师最多也就评到学校这一级,县级以上那就比登天还难了。笔者参加工作近20年,全县范围内还未见有那个体育教师获得过县级及以上的先进教师奖励;上级部门分配的单项先进(如优秀体育工作者等)名额,早已被领导捷足先登,根本挨不到体育教师的头上。没有获奖项就没有加分项,加不上分考核时就很难获得优秀等次,连续五年内考核成绩没有一个优秀,就没有评审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即或是在同等条件下也只能是文化课老师优先上岗。有这样一位体育老师,1994年本科毕业,到现在仍然无法获聘中学一级岗,校长的解释是:“你不是文化课教师,要不然高级都评上了”。像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恐怕为数不少。这对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伤害恐怕要比服装费的难落实深得多,对一名教师来说,职称是一种荣誉,比物质待遇要珍贵得多。

近年来,随着中央7号文件的落实与推广,校园阳光体育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各种体育竞赛活动也多了起来,只要认真训练,拿个优秀教练员之类的荣誉也不算太难。但问题又来了,考核时,你的这个奖项只能等同于文化课老师的辅导学生竞赛获奖。而实际的情况是,文化课老师辅导学生参赛,只要有一名学生获奖,老师即可获得优秀辅导教师奖,岂能与我们的团体奖相提并论?然而,事实就是事实,记得评高级时,笔者的三个市级优秀教练员证书硬是比不过人家的三个校级优秀班主任奖,无法算做一个业绩条件,因为评审职称的条件是为文化课老师量身定做的。

2、进修培训

改革开放初期,根据“教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了以教材教法过关为重点的教师培训工作。1986年2月27日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学校体育的任务和培养体育师资的要求、加速培养中小学体育新师资的系列解决措施[2]。这个时期的培训以学历为主,教师的培训进修费用由国家买单,取得学历后即可增加与学历相对应的工资,教师的积极性很高。各地从实际出发,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加强体育师资培训工作,对加速我国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我国中小学体育师资培训由学历补偿教育为主转向教师培训为主,进入了学历培训和教师培训交叉的时期。学历培训的费用不再由国家负担,转而由教师个人承担,迫于晋升职称的压力,学历不达标的教师仍然交纳不菲的学费,积极参加培训。而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但凡需要由学校承担费用的则一概免谈。另一方面的情况却是文化课教师上北京、下江南,各种研讨会、培训班以及考察学习络绎不绝。

实施学校体育《园丁工程》后,1999年、2000年教育部体卫艺司实施了中小学体育骨干教师培训计划。2008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启动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 2008年已经对西部地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600名体育骨干教师进行了培训,将用5年时间对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教师进行集中专业培训[11]。由于这是国家承担食宿等培训费用,学校只承担车船费用,体育教师终于有了培训的机会,尽管并不是全员培训,但总让人看到了希望。乐观地估计,相信这种情况一定会越来越好。

综上所述,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那就是不论是改革初期,还是深化改革后的市场经济繁荣时期,乃至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国家都在努力改善着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只是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在学校教育经费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下,才造成了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待遇偏低,进而导致其社会地位低下,使体育教师长期处在一种低自尊、高压力、被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中小学体育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流失现象十分严重[12]。一个近50万人的群体,处在这样一种状态,那是十分危险的。试问,如果人人都深感自卑,人人都产生职业倦怠,人人都想着离开体育教学这个岗位,那我们的体育教学质量从何谈起?将会由谁来强健祖国的“花朵”?

有人说,应由县、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体育教师的服装及室外工作补贴;有人说,国家应对体育教师的服装及室外工作补贴制定统一的标准直接加在工资里发放;有人说,应制定体育教师工作量和计算方法的国家标准统一执行而不是仅仅给一个参考标准;有人说,将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的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便可提高体育教学的地位,进而提高体育教师的待遇;有人说,尽快在高考成绩里面加入体育课成绩,把体育教学纳入到高考序列中便可解决所有的问题;有人说,体育教师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有为才有位”,待遇是靠自己争取的;有人说……。诚然,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有的还一语中的,切中要害,可操作性很强。但真要落实起来的确很难很难,因为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学校在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时常常是断章取义,只谈工作,不讲待遇,主动权握在领导手里,仅凭我等平头百姓无力地呐喊几声是无济于事的。

近日,欣闻教育部门将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行修订,不知对体育教师工作量及待遇这一块作何修改?是否会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给中小学体育教师吹来一股和煦的春风,温暖一下曾经被歧视的心灵?我们翘首以盼!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体委,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79,10

[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体字(86)002号).1986,2.

[3]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

[4]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教体(1998)2号).1998,3.

[5]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意见.2005.8.19.

[6]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2007,4.

[7]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2008,6.

[8]体育教师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调查,中国学校体育[J].1995:1,2,3.

[9]教育部、国家体委(原)、财政部、商业部(原),关于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1978,5.

[10]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2006.12.20.

[11潘建芬等,改革开放30年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的实践探索,继续教育研究[J].2009.8.

[12] ]原春琳,谁来强健祖国的下一代,中国青年报[N].2007.5.12.

来源:体育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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