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时评丨全力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唐福勇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又迎来一股春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着《意见》的逐步落实,可以预见,基础薄弱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将会提升一大步。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因此,根据农村的新变化、新形势、新生产生活方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农村金融的服务相对薄弱,不仅存在农村信息沟通共享不畅、农村抵押物难以明晰、农民及农村生产组织的征信无法有效开展使用等客观因素,也存在服务农村的金融网点少、金融产品少、风险分担不到位、培训服务不到位等现实因素,结果就是农村发展始终缺少金融“活水”的广泛大力支持。
眼下,随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深入开展,农村正迎来方方面面的支持,做好农村尤其是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变得尤为突出。具体来看,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这是一个摸家底的过程,一定要做细、做实、做全。比如要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其次,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区别对待农村不同形式的抵押质押物认定。如《意见》所说,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再次,要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信贷获取能力。
总之,农村金融服务是一场农村全面提升的硬仗,不仅需要提供方蹲下身子了解农村需求,也需要农村本身包括农村人口素质、技能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断提升,只有这样,农村金融服务才能进得来、落得地、服务到位,农村才能真正受益于金融“活水”的浇灌而不断取得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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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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