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丨法治化推升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地方条例为支干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马晓白 刘小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更深层次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一年以来,随着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前进,取得新突破。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果颇丰
中央站位高远,统一部署。2019年10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指明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方向,明确了各领域的改革目标和具体要求。作为我国、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不仅填补了专门领域的立法空白,也彰显了中国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坚定不移的决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20年,国务院加大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关注,重磅政策频出,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提出硬任务与具体措施,确保改革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因地制宜,百花齐放。早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之前,河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等地已先行先试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积累了初步经验。截至2021年2月,我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通过了省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另有4个省份的地方条例处于委托起草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省区市条例均覆盖了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三大方面,明确了监管执法要求和法律责任。同时,部分省份条例还反映了本省特色与发展需要,如河南省条例“第五章:优化宜居宜业环境”、辽宁省条例“第五章:诚信开放人文环境”,均体现了各省区市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独特理解。
可以说,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已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步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地方条例为支干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从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估情况来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地实施为各地抗击疫情和促进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提供了支撑;促使各地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等改革力度,进一步保护和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了我国国际竞争的新优势;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栽好梧桐树、自有凤凰来”已成为共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无止境
一是要加快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条例》的切实落地需要各部门、各地区、各层级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支持。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缺乏统一监督管理政策”“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事项管理规定不一”“部分事项参考适用的规范不符合现阶段发展需要”“改革过渡期新旧政策衔接不畅”等问题亟待解决。
下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做好“立改废释”并举:要紧扣改革需求,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弥补政策缺位;要贯彻条例要求,适时修改现行政策文件,确保内容一致;要依照条例精神,系统清理存在冲突与不合时宜的文件规定,加强条例解释与宣传工作,切实推动各项规定的精准触达与落地见效。2021年,已有部分省份走在前列开展工作。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湖北省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最终对39项内容进行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予以取消;浙江拟开展法律服务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专项行动等。
二是要持续探索政策体系的创新突破。近些年,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创新营商环境改革,涌现出一批先行先试锐意进取的改革措施。如广东省深圳市修订《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突破上位法的限制,全面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施工图审查制度;上海市司法局制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推动全国首个仲裁开放政策在新区落地,率先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下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应不断寻求改革措施的创新突破,以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为抓手,深入发掘地方经验与发展需求,在法律法规层面与时俱进寻求突破。同时,考虑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并将其总结提炼,转化成在全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普适性的制度规范,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2018年国务院将厦门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域的典型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是要努力推动法治规则与国际接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和保障,将成为中国吸引和留住外商投资新的竞争力。对于外资外贸活跃及口岸地区来说更是如此,例如,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数据流通、金融、法律服务、医疗、建筑等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也成为大湾区进一步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制约。此外,还存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难、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障碍、中外法律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下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继续放宽市场准入,通过法治化提供公平稳定的外商投资环境;要提供清晰、透明的法律与监管规则,建设竞争、高效的市场秩序,让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活跃参与市场竞争;要努力推动我国的规则标准与国际化接轨,以开放共赢的心态,促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针对现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指导意见,强调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稳外资的重要性;海南省采取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法庭等措施,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水平。
(马晓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刘小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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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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