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数字化勿忘系上安全带
张钦晨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等。这是时隔九个月之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再度迎来的大动作。
毫无疑问,在充分肯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高度关注其健康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问题。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数字化转型驶入“快车道”。正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副总裁唐志刚所言,中国保险业已经迎来数字化新时代。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业数字化发展的标识正在深刻影响着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
第一,互联网降低了准入门槛,大量无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和产品浑水摸鱼,导致保险业野蛮生长。随着网络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关网站和APP平台架设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依托8亿多网民的庞大消费群体和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一些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假借保险之名销售保险产品,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平台成本低、传播广、溯源难,大量从事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保险牌照、无代理资质,从事非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开展保险代理,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成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滋生的温床和重要载体。数据显示,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成为投诉重灾区。最近一段时期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平台,比如相互宝、水滴互助等,虽然避开了保险概念,但是所推出的产品与保险属性很相似,均无保险经营资质。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互联网保险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
第二,保险业数字化使互联网保险欺诈成为可能,给保险业带来新的风险。在互联网平台下,保险业务流程大多在线完成,虽然操作看似比传统保险更加便利,但是实际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这就会使得保险欺诈的行为方式更加灵活多变,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打击和监管。
第三,互联网上人人都是自媒体,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营销成本低,互联网保险虚假宣传乱象丛生。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由于营销内容制作不统一,以及部分从业人员存在违规宣传的行为,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很多第三方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或是介绍不充分,让投保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功能与收益,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或是过分包装,使用很多网络语言,夸大其词,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
第四,保险科技人才短缺。互联网保险业技术快速发展,保险科技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用数据解决问题的思维。中国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和组织方面仍普遍面临数字化人才短缺、未能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阶段的数字化组织架构等痛点。保险公司高管大多没有完成数字化思维的转型,不具备如大数据分析能力、数字化管理能力等相关技能,难以跟上数字化市场发展的步伐。市场上具备这些技能的人才供应远不能满足需求,保险公司难以通过内部培训迅速充足数字型人才,数字化技术人才缺口严重。
总体看来,保险数字化在驶入“快车道”的同时,如果不增强风险管理,为行业系好“安全带”,那风险隐患也会接踵而至。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持牌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此外,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需规范管理。政策是一方面,行业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创新也可以提高险企的风险识别能力,企业通过员工培训、人才引入逐步解决人才缺口、培养数字化思维。政府、行业、企业三方联手,切实系好数字化时代保险业的“安全带”,为健康发展、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彰显了行业监管部门推进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惟有维护行业安全、降低风险的安全意识和务实举措,才能未雨绸缪、化危为机,保障保险业数字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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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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