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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新闻界的“事实”概念及其话语变迁——从徐宝璜的“新闻”定义谈起

  古代中国早有“事实”之说,并在“虚-实”对应的话语框架中被国人长期使用。而清末对译英文“Fact”的“事实”则源自日本,构成“事实(客观)-理论(主观)”二元对应的话语框架。此框架被引入报界后,转化为新闻思想领域关于“事实”和“言论”关系的话语辨析,影响深远。清末侧重“言论”的作用,主张“言论为事实之母”,民初则突出“事实”的地位,强调“言论必于事实上负责任”。文章指出,两种“事实”概念在清末是分离的,至民初则结合到一起,它们最终促成彼时新闻界重“事实”轻“言论”的认知取向。此种取向,为“五四”时期新闻本位思想的兴盛奠定了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近现代新闻从业者伦理观念的发生、演变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编号:19CXW009)研究成果。

  海内外新闻史论研究中,“事实”一直居于重要地位,是讨论新闻本体、客观报道、新闻真实等一系列新闻学核心议题时无法避开的名词概念。中国新闻思想史领域,对该议题的关注也长期没有停止过(黄旦,2003;陈力丹,2004;李秀云,2008;刘海龙,2013;齐爱军,2014;朱至刚,2020)。由于徐宝璜、陆定一在他们极具影响的“新闻”概念界定中均将“事实”作为一个关键词嵌入,当代学界讨论也多以此二人之表述作为切入点,因而聚焦的历史阶段很少早于徐宝璜《新闻学》一书正式出版的1919年12月6日。

  然而,仅以正式出版的《新闻学》为起点来讨论“事实”,可能会遗留许多无法解释的问题。譬如,对该书进行简略的版本学考察会发现:从1918年9月15开始发表的第一版到1919年11月15日开始发表的第三版,徐在定义“新闻”时都称其为“事”,至1919年12月6日正式出版的第四版才称其为“事实”。如第三版当中依然认为新闻“乃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之事也”,第四版则指出新闻“乃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之事实也”。短短数月时间,徐的“新闻”定义便从“事”转移到“事实”,两者显然不同。个中缘由何在?该现象已被当代学者注意(王颖吉,2018),但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讨论。徐宝璜本人的解释同样没有满足笔者的好奇心。他指出,“新闻须为事实,此理极明,无待解释”,认为该话题不值得深述。可是,既然“此理极明”的话,为何前三个版本的定义未能指出这一点?

  理解诸如此类的历史困惑,对新闻话语中“事实”问题的思想史考察,就不能止步于“五四”时期,必须往前追溯。因此,本文期望解决的问题是:“五四”以前,中国新闻界关注的“事实”概念有着何种含义,它是如何被人们讨论的?这类“事实”讨论的话语方式,又对“五四”及以后的中国新闻思想产生何种影响?只有先理清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寻找到徐宝璜修改“新闻”定义的思想语境,并对其修改行为予以合理解释。

  “事实”一语,古已有之,是一个较为常见的固定表达。不过,清末新式报章书籍中迅速升温的“事实”之说,却主要源自日本,且与英文“Fact”逐渐形成一种对译关系。传统汉语中的“事实”与作为新名词的“事实”虽在概念内涵上颇为接近,但二者却在截然不同的意义网络中展开,最终形成两种差异显著的话语框架。

  先看传统汉语中的“事实”一词。“事实”二字并置表现为一个固定搭配,在大量传统典籍中均反复出现,内涵较为稳定。清代《康熙字典》对“实”字的一项解释,就是“事迹也”,表面意思就是实际存留下来的事情。其中给出的注解文,清晰呈现了“事实”之说代表的含义。注文提供了《史记·庄周传》的“率皆虚语无事实”,也就是说,“事实”一词的反义词是“虚语”,自身意思大致就是“实际存在的事情”,而非空言妄论。这种用法古汉语中颇为常见,其在句中较稳定的叙述方式是“合事实”“皆事实”“非事实”“失事实”等,对立表达通常是“贵事实贱虚辞”“虚加妄言都无事实”等。据此观之,传统汉语的“事实”一说就是指实际存在的事情,其对立面是“虚语”“妄言”等,该表达一直处在一种“虚-实”对立的线世纪新式报刊兴起后,这类用法也偶尔在报刊中出现,如《申报》(1891年8月29日)即有“全赖各处采访事实”等表述。

  到了20世纪,作为新名词的“事实”概念开始出现。断定此“事实”为源自日本的新名词,理由有三。其一,时人的现身说法。清末留学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刘鼒和(1919)曾作《日本文名词考证》系列文章,追溯时人眼中多项“新名辞”在汉语典籍中的渊源,其中便有“事实”一词。郭象升(1932:163)的《新名辞平议》也将“事实”列为“新名辞之最通行者”,称其“无所承出,于近代人选造”。其二,中英文对译的变化。马君武(1903)20世纪初介绍穆勒(John Stuart Mill)学说时,就曾数次将“Fact”与“事实”对译。而19世纪英华词典中,“Fact”对译的中文通常是“实事”“事情”“所行之事”等,直到颜惠庆《英华大辞典》(1908)及赫美玲《官线)等词典中,才将“Fact”与“事实”对译。其三,清末出现的“事实”概念被置于一种全新的话语框架中展开。它最初从海外出版的中文刊物上现身,随即在国内中文刊物上蔓延开来。举其叙述方式如下:“不当以理论决而当以事实决”(饮冰,1906)、“故自理论上言则有新民固何患无新政府,而自事实上言则必有新政府而后可得新民也”(飞生,1903)、“于事实上诚可悲,于理论上殊不直”(东方杂志,1904)、“理论常与事实相反”(恒钧,1907);等等。不难觉察到,新的“事实”话语中,关联表达不再是传统的“虚言”“妄语”,而是另一个关键概念,即“理论”,形成“事实-理论”的新二元关系。彼时与“理论”接近的说法还有“道理”“理想”“法理”“思想”等,它们均是与“事实”对应的概念。

  新名词“事实”是何含义?《民报》(1910)曾给出日本学者的通俗解释:“盖事实者,所有之事也;道理者,所当有之事也”。此处“事实”与“道理”对应,直接取自日本,是新名词。将“事实”释为“所有之事”,大意仍是“实际存在的事情”,与古汉语中“事实”的内涵差异不大。《辞源》的解释与《康熙字典》完全相同,称其内涵为“事迹”,并以《史记》中的“率皆虚语无事实”作为注解例句(商务印书馆,1915:108)。《辞海》也以该例句为注解,但在内涵上则解释为“实事也”(舒新城,1936:101),意思就是“实际存在的事情”,亦与古汉语一致。既然新旧“事实”概念秉持着相同的内涵,为何会出现全新的话语框架?

  据目前资料,新的“事实”表述较早出现在梁启超的文字中,如1902年载于《新民丛报》第一号上的《新史学》。该文中,梁启超批评传统史学“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强调“史之精神”在于“理想”。他所说的“理想”,就是要解释史事之间的因果关联,发现其中“原理”,从而让史学能够发挥“鉴既往之大例,示将来之风潮”的作用,而不只是纯粹记载一件又一件的“事实”(中国之新民,1902)。此处,“事实”与“理想”已然构成一组对应表达,分别代表着“实际存在的事情”与“对事情的理论性认识”,梁启超明显更倾向后者。此后,梁在译介和论述各类思想时,与“理论”“理想”“思想”紧密相连的“事实”概念频繁现身。不过,极大助推了“事实”与“理论”二元对立话语框架广为传播的,还是《民报》与《新民丛报》之间围绕改良与、君主立宪与共和之间的长期论战。在论战中,双方唇枪舌剑,围绕着“事实论”与“法理论”展开了不同路线的争辩。立宪派的梁启超等人从“事实”与“法理”两个层次反复论证中国不宜暴力,应当走开明等路线,而派的汪精卫等人同样诉诸“事实”与“法理”两个维度展开了批驳。论战细节与本文关联不大,不再展开。需强调的是,论战进一步扩散了“事实-理论”相对应的话语框架本身。

  更关键之处在于,从概念具备的意义生成性角度看,与“理论”对应的“事实”概念扭转了此前传统汉语中“事实”一词的话语方式,带来一种新的看待世界的眼光。这主要因为新名词“事实”与“客观”世界形成了逻辑对应,而作为其对立面的“理论”则与“主观”世界形成对应,据此带来对世界主客观二分的一种认识,这是十分典型的西方哲学影响下带来的新思维模式。亦因如此,“事实-理论”的话语框架和“主观-客观”框架交织在一起。不同于“虚-实”对应框架关乎认知结果的真假判断,“事实(客观)-理论(主观)”框架主要涉及认知活动的原则、方式或目的等问题。此番见解同样较早出现在梁启超的《新史学》论述中,梁认为“凡学问必有客观主观二界,客观者谓所研究之事物也,主观者谓能研究此事物之心灵也”,史学的“客观”就是“过去现在之事实”,“主观”则是“作史读史者心中所怀之哲理”(中国之新民,1902)。清末论战前后,这类话语对应是双方均认可的前提,如梁启超《开明论》直言“主观者,从吾心之理想而下断定者也;客观者,从事实之对象而下断定者”(饮冰,1906)。此后《申报》(1909年8月10日)论说也将“客观”与“事实”划上等号,渐趋流行。正是与“主观-客观”框架有着逻辑关联的新的“事实”概念,为此后新闻思想中的主客观论述提供了可能。

  清末民初,对“事实”与“理论”关系的讨论,长期与对“主观”和“客观”关系的讨论直接联系在一起,上述框架带来一种全新的“事实”话语,即“理论(或思想、学术、理想等)乃事实之母”。此种话语对“理论/主观”的地位颇为推崇,逐步影响到几乎所有具体的社会线年发表于《清议报》的《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中,梁启超便以“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作为开篇第一句。这集中反映出清末思想家以外国新理论、新思想改造旧中国的行动期许。梁启超等人认为,只有先具备新的国家理论、国民理论以及史学理论等,才有可能在“理论”指引下改造现实,从而创造新的“事实”,实现拯救国家命运的目标。时人坚信,“天下之事实,固未有不导源于理论者也。有哥白尼之学说然后新乃出见于世界,有亚丹斯密之学说然后生计界乃揭启新幕,有孟的斯鸠卢骚诸儒之学说然后平民学说乃滋蔓大地”,故“理论者事实之母,凡事固靡不然”(蜕菴,1903),“有理论而后可发现事实,理论者变动不居,而世间一切事实之母也”(君武,1903)。“理论乃事实之母”并未否定“事实”的重要性,也未否定“客观”的地位,但明显更强调“主观”的优先性,认为“客观”依据“主观”发生和改变。杨度在《游学译编叙》中直言“有精神而后有物质,有理论而后有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彼时立宪和人士共享了此观念前提,他们“试图以新文化、新思想、新理论、新学说影响广大民众,从而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或共和的新事实”(张锡勤,2017:8)。

  值得一提的是,“虚-实”对应框架关系下与认知结果真假判断问题相关联的“事实”表达并未消失,前引《辞源》《辞海》的解释也反映出这一点。确切地说,自清末开始,“事实”概念便被同时置于两种不同的话语框架中被理解,但有且只有后者是在近代才出现的新现象,并对推动中国新闻思想的变迁发挥了更关键的作用。

  一个“事实”名词,两种线世纪新闻界长期存在。一方面,代表真假认知判断的“事实”之说在19世纪报章文字中已偶有现身,至20世纪则成为更加稳定的新闻话语。新闻法制观念与实践的发展,是推动此变化的主要动力。及至,与新闻界相关的律法、诉讼、管制、抗争等法制实践活动中,“虚-实”对应框架下的“事实”表述已成为新闻法制领域不折不扣的关键词,意在强调报章文字的真实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更关键的一点,“事实-理论”框架下的“事实”话语进入新闻界后迅速构成特定办报思想,即“言论为事实之母”,这大体是“理论为事实之母”在新闻活动中的翻版。

  “言论为事实之母”,基本依循“理论为事实之母”的话语逻辑,认为报刊媒体只有先表达自身的观点、意见、主义等,并为之大力鼓吹,才可能最终实现自己的主张,形成新的社会“事实”。1902年,《新民丛报》盘点中文报刊,认为《大公报》《苏报》《新世界学报》等各有特色,称赞了“中国报界”在这一年“大添活气”。该文最后指出,“言论为实事之母,我国今日言论界一线曙光杲杲方出,其或者事实之良结果殆将不远。吾欲为中国前途贺”(社员某,1902)。这是新闻话语中对此项办报思想较早给出的明确论述,凸显出先有“言论”,然后才有改变并创造“事实”的可能。《东方杂志》讨论清末“权利”思想的文章中,也对其中逻辑有过明确叙述。该文认为,不少人指责彼时人士“有空言而无实践”,其实这类指责“不足辨”,因为“理想为事实之母,议论为施行之本”,正因为有了关于“权利”问题的思想输入及言论鞭策,才推动了中国社会广设各类公司、拒绝外国人入股等现实活动的出现(匀士,1906)。

  此后,“言论为事实之母”很快成为清末不少报刊公开宣扬的办刊宗旨。这批报刊大多秉持明确的立场,代表特定党派的利益。派《国民日日报》的发刊词最广为人知,它将新闻记者视为“第四种族”,极力抬升报刊的社会作用。其中指出,“林肯为记者,而后有释黑奴之战争;格兰斯顿为记者,而后有爱尔兰自治案之通过。言论为一切事实之母,是岂不然”(国民日日报,1904)。改良派的《大同报》也坚定地认为“言论者,事实之母”(乌泽声,1907),并由此明确自身办报的诉求。女性刊物中,《女子世界》亦主张“言论者,事实之母”,期望借助言论改变女性的地位(初我,1904)。对清末大量出现的刊物来说,“言论为事实之母”构成它们传播各类新思想知识,鼓吹不同党派立场的行动依托,确立了报刊作为发表言论之载体对改变中国社会具备的作用。时人期望“以先知觉后知,以立行之本,种事实之母,他日风气大开,百废俱举即收效”(《陕西报刊志》委员会,2000:146)。

  新闻活动中,“言论为事实之母”思想的蔓延,还与另一个快速崛起的关键概念紧密关联,即“”。与“事实”概念类似,“”也是传统汉语中早已存在的名词,但在清末发生了明显的语义重构。预备立宪前后,“”逐渐成为宪政、知识的一部分(段然,2019)。梁启超直言“立宪”的本质就是“”,可见家对“”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健全”之主张,认为“健全之,无论何种政体,皆所不可缺”(国风报,1910),把是否具备健全视为能否顺利实施宪政的前提。如何才能实现“健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将宪政思维与报刊媒体联系到了一起。时人普遍认为,报刊媒体是代表乃至创造的一个最重要的“机关”(除此之外,还有国会、议会、咨议局等),意义重大。20世纪初,宪政理念成为审视报刊社会地位的依托,“机关”是国人给予报刊媒体的最新定位,这是19世纪未曾出现的新变化。报刊又该如何推动“健全”的形成?梁启超等人将目光聚焦在报纸的“言论”上。在他们看来,“”与“言论”有一点内在相通的地方,即二者均为“意见”,前者是“多数人意见之公表于外者”(沧江,1910),后者是“发表一已之意见”(新民丛报,1903)。这带来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第一,“言论为事实之母”有时也表现为“者事实之母”(夏东元,2009:702)等说法,因为它们本质上都属于意见。这类说法,仍是强调借助报刊媒体宣传的主张有可能成为改变社会、形成新事实的基础。及至民初,在孙中山(孟庆鹏编,2016:427)、梁启勋(1914)等人的论述中,“为事实之母”等表达也曾数次出现;第二,对清末新闻人来说,如何通过个人意见(即时人所说的“言论家”的意见)的表达来实现合理的多数人意见的呈现(即“健全”)成为报刊和报人需要解决的一项难题。1910年《国风报》的《叙例》中,梁对报馆如何“造成健全之”给出“八德”主张,这八项主张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该难题。

  从新的“事实”话语与主客观思维的关系看,推崇“言论为事实之母”或“为事实之母”的观念,把整个关注重心都放在“主观”而不是“客观”层面,强调“意见”能够带来“事实”,而不是反之。梁启超1902年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中曾提出办报当有“史家之精神”,承袭了其此前《新史学》一文的内在理路,将对“主观”的推崇从新史学领域延伸至新闻学领域。梁表示,“有客观而无主观,不可谓之报。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将客观事实的地位降到最低限度,认为仅仅是报道各类事件根本无法被称为报纸。他眼中的“良报”必须充分发挥主观的议能,“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清末梁启超从未在“事实-言论”对应的新闻话语中凸显过前者的作用,代表着彼时多数报人的共识。

  “言论为事实之母”在新闻话语中率先开辟出“事实”与“言论”关系的讨论,虽然这类讨论多强调“言论”的重要性,但该话语包含着潜在的对立面,即思考“事实”本身能否对“言论”发挥作用。清末新闻人对报章言论诸般弊端的反思,已经推动着这种对立思考的出现,尽管并不常见。《时报》1905年10月6日、11日连载的《敬告当世之言论家》是其中典型。该文开篇指明,“言论者事实之母也,言论而有所当,于事实不为无补也”,承接了“言论为事实之母”的流行观点。但论述何为“正当”、何为“不当”言论时,该文则指出,“正当”言论应在发表意见前“默察当时之时势,以及所论之事相关之种种事实,而后其所言论者乃能行之而无碍”;“不当”言论则往往自以为是,忽视了言论“由于事实而发”“由于我对于人之意见或行事而生”的基本特征。此论述中,“言论”与“事实”关系有了微妙变化,不仅强调前者能够生成后者,也开始强调后者是前者能够出现的前提。这种改变,在建立之后、“五四”运动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大量涌现。

  初期,“事实”话语悄然转变。短短三五年时间,“言论为事实之母”已不再是笼罩大多数新闻人的主导观念,许多报刊或报人面对“事实-言论”的二元关系时明显更加强调“事实”的重要性,主张“言论”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围绕整个报刊实践活动与“”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转变,突出“事实”之于形成“健全”的重要价值。以此为契机,与清末形成鲜明对比的另外一点,就是在主客观二分的关联叙述中,“客观”的地位首次超过“主观”,在新闻话语中扮演了更关键的角色。

  元年,《申报》接连刊登多篇评论文章,较早推动了关于“事实”与“言论”关系的深入讨论。5月,《申报》发表头版评论《呜呼今日之政论》,对清末流行的“言论为事实之母”加以反思。文章认为,虽然人们常说“言论者事实之母”,“天下固未有无事实之政论,亦未有有政论而不见诸于事实者”,可中国政论往往“与事实之发生若相左者”,指明“言论”与“事实”不符是报界一大弊病(申报,1912年5月4日)。8月,《申报》头版又刊登评论文章《劝告今之论事者》。该文以“事有事实焉,非可向璧虚造也,事有事理焉,非可颠倒黑白也”起笔,点明“事实”在报纸言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它认为,读者对于报纸言论的评价往往以“事实事理”为依据,如果“言论”与之不符,则丧失了报纸的信用。由此,该文强调报纸的言论工作“宜先就事实而研究之,继就事理而推阐之,就事论事,凭我良心以为判断”,“处于旁观之地位”(东吴,1912年8月2日)。这篇文章已经将“事实”作为“言论”形成的一项先行条件,要求先研究“事实”,然后才能形成“言论”,倒置了清末“言论为事实之母”观念的内在逻辑。

  次年6月,《申报》发表题为《说言论》的时评文章,对报纸的“言论”问题展开深度辨析。该文首先将“言论”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思想之言论”与“事实之言论”,认为“思想之言论不必于事实上负责任,而事实之言论必于事实上负责任”,以此批判当时言论界“事实”与“言论”不分、误认为“言论”就是“事实”的不正风气。它主张“言论”必须对“事实”负责,且这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有三层内涵,即“第一须问与事实符合否;第二须问与事实正当否;第三须问与事实有效验否”,三者都能具备就是有价值的“言论”。反之,“事实与言论不分,而言论之价值乃落”(无名,1913年6月5日)。该文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点:第一,它要求区分“事实”与“言论”的关系,与此后新闻活动中倡导的“事实”与“意见”相分离诉求具有内在一致性;第二,它格外凸显“事实”对于“言论”的重要性而不是相反。清末“言论为事实之母”的思想认为“言论”可以创造“事实”,先有“言论”再有“事实”。此处则认定“言论”要对“事实”负责,先考虑“事实”,然后才有正当“言论”。

  尽管“事实”概念的内涵变动不大,但在不同话语关系中,“事实”概念的使用方式并不相同,因而可能带来具体使用情境中的理解差异。“言论为事实之母”当中,相较于“言论”而言,“事实”是后出对象,它指向(言论发生之时)未来的、有待生成的、理想中的对象;“言论必于事实上负责任”中,相较“言论”而言,“事实”是先在对象,它指向(言论发生之时)当下的、已经存在的、评判“言论”是否正当的依据。经此转换,“事实”概念长期存在的“虚-实”对立框架被置入了“理论-事实”对立的话语框架。指向言论发生之际的“事实”同时意味着可见的真实(而非不可见的理想),意味着现实行动。有价值言论就应该与可见的“事实”相符合,言行一致。否则,便是“空言”。民初新闻人常说的“言论之与事实往往凿枘而不兼容”(萍,1912年9月21日)、“空言无补于事实”(木,1913年5月5日)、“言论与事实不相符终无成功之日……人无论若何巧,民无论若何愚,真假之分不能终淆也”(景寒,1917年6月7日)等,传达的观点就是要以当下的、可见的“事实”来评判当下的“言论”。

  清末预备立宪与民初共和,均将“”视为维持现代秩序运转的一项核心要素。长期以来,“言论”与“”的本质均为“意见”,报章言论系实现健全的重要途径,已成共识。由此,该时期围绕报刊活动中“言论”与“事实”关系的辨析也时常与“”在一起。与报章言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的观念一致,此时对如何实现“健全”的关注,同样开始以“事实”作为一项重要评判标准。彭宪(1913)在论述与的关系时即指明了这一点,他认为要想矫正“不健全之”,就应当明晰“并不在空理之辩争而在事实之解释”,“故欲矫正之缺点,惟在政府事实之原始要终,以解释社会之观听,则所判断与推测之谬误不矫自正,而后健全之可期也”。执信(1919)同样指出,“之成立,必先有其事实之观察”,而有害的煽动“只限于以虚伪之事实为基础,与以不适合之办法为手段时,使其所据事实为虚伪”,将“事实”视作判定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主要依据。

  对上述问题阐述最为透彻的,当属《民立报》1912年的《事实与》。该文围绕记事、言论与的关系展开了批评,其观点包括:(一)新闻活动有记事和言论两种,“纪事即其论说之根底,论说即其纪事之评论”,两者“尤以纪事为最要”;(二)言论活动当以“事实”为根据,“吾辈惟于确实无疑之事或可之或否之,苟其事暧昧不明,吾辈不得下一断语也”;(三)新闻活动应同时做到“确实之报告”与“公正之议论”,不能“重论说而轻纪事”,因为“真正之不可不准据精确之事实”;四,中国新闻业未实现“健全之”,根源便在于轻视新闻记事,导致“新闻愈多议论愈杂,事实亦愈晦”,故新闻记事必须“确实详尽”(重民,1912年11月3日)。该文对民初“”“言论”及“事实”的关系,进行了综合性呈现,完整传达出一套与清末截然不同的话语逻辑:新闻记事是呈现“事实”的最重要手段,报章“言论”是对记事的评论,必须以“事实”为判断标准,只有围绕“事实”展开正确的记载与公正的评论,报刊媒体才有可能真正推动健全“”之实现。

  清末以来,新的“事实”概念就被置于主客观二分的视野中加以审视,这类叙述在民初各领域的讨论中均时常出现。伴随着民初新闻人对“事实”与“言论”关系的重新辨析,这类关乎人们认知前提和思维方式的“事实”讨论也在新闻活动中形成明确论断。

  黄远生(1914)可能是首次提出以“客观”为重心的新闻理念的第一人。他表示:“吾曹此后,将力变其主观的态度,而易为客观”。黄远生所说的“客观”主要囊括三个层次的要求:其一,未放弃主观言论,“对于时事,乃至对于一切事物,固当本其所信,发挥自以为正确之主张”。但他不以言论作为办报立足点,明言“决不以吾曹之主张为唯一之主张,决不以一主张之故,而排斥其他主张”;其二,主观言论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吾曹有所主张,以及其撷取其他之所主张之时,其视综合事实而后下一判断之主张,较之凭恃理想所发挥之空论,尤为宝贵”;其三,主观言论与客观事实关系上,以后者而非前者为重心。当客观事实不足以支撑主观言论时,倡导“不如仅仅提出事实”,“决不急急于有主张”。对整个报刊的内容安排,则强调“吾人此后所发表者,演绎的理论,决不如归纳的事实之多”。除了明确将“事实”话语置于主客观二分的立场加以叙述外,黄的观点与前述《民立报》基本一致。无独有偶,在“五四”新闻学尚未大规模出现客观主义论述之前,钱智修对老牌刊物《东方杂志》进行改革并发表《本志之希望》,其中亦论及,“言论固以事实为归宿,然言论之讬为根据者何物乎?则亦事实而已。凡吾人有所主张,其仅凭主观之理想者,断不如凭客观之事实者之线),与此前叙述一脉相承。

  据笔者观察,至少有三重因素推动了民初新闻界“事实”话语的快速转变。第一,共和带来了不同的社会想象,在制度层面促使新闻界以新眼光审视自我。清末“理(言)论为事实之母”的思想,核心意图就在于变革君主并形成新的制度,民初(至少在形式上)实现了这一点。不独在新闻界,当时社会各界都曾出现关于“理论”与“事实”关系的重新考量。新闻界中,“发挥共和之精神,制造健全的”在元年已成全国性呼吁(中国报馆俱进会上海事务所,1912年5月14日),围绕“时代”与“共和时代”言论差异的辨析,更时常出现(挽澜,1912年5月30日;虫缘,1913)。第二,民初党派报刊及其言讦,在实践层面迫使新闻界展开反思。大量讨论“事实”的文章,都曾论及党派报刊林立、忽视事实基础、展开恶意言击的报界弊端。仅举一例。前引《民立报》的《事实与》一文,发表不久便被《独立周报》(1912)转载。编辑转载该文时特意添加一段按语,赞赏该文的同时也认为它“于今之报纸内幕则尚有未尽行揭破之处”。在该刊看来,未被揭破的“内幕”就是“从事于新闻编辑者盖无日不以标榜己党构陷他党为事者也”。第三,西方最新办报理论进一步传入中国,在知识层面为新闻界的实践反思提供了参照点。留学生朱世溱编著的《欧西报业举要》系民初引进西方新闻知识的典型。该著共18章,自1915年3月27日至同年12月13日,分53次在《申报》连载刊登,所涉及的新闻学知识十分广泛(马光仁,2014:492)。该著自序中,朱世溱(1915年3月27日)在中西比较视野下痛陈中国报业现状,矛头直指“重论说而轻新闻,因是所载止有空论而不中于事实”之弊端,与彼时国内讨论遥相呼应。

  总结清末民初新闻界的“事实”话语,可得到以下结论:(一)“事实”存在于两种不同的话语框架,一种是“虚-实”层面的真假认知判断,另一种是“事实-理论”层面的主客观二分。两种框架在清末是分离的,民初结合到一起。(二)受后一种框架影响,近代新闻界的“事实”话语始终与“言论”“”等在一起,后者是人们论述前者时潜在的对立面。(三)民初“事实-言论”关系讨论倒置了清末“言论为事实之母”观念,凸显了“事实”的重要性,为新闻本位的来临奠定了基础。新闻本位,指“一切新闻活动都要以新闻本身为起始点、出发点和着眼点”,徐宝璜将报纸首要职务视为“供给新闻”、邵飘萍倡导“以纽斯为本位”等,均体现出该理念(哈艳秋,王启祥,2009)。民初“事实”话语中,新闻就是要记载“事实”,“言论”“”都应当以“事实”为根基。这就以“事实”为立足点,确立了新闻记事在整个报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四)近代“事实”概念与“客观”世界有着逻辑对应关系,且在清末民初已出现关于新闻活动的主客观论述,这为“五四”及以后新闻学当中“客观报道”“新闻本源”等议题的深入推进开辟了概念空间。

  引言曾对徐宝璜的“新闻”定义表示困惑:为什么前三个版本中都称其为“事”,第四个版本却称其为“事实”?笔者认为,清末民初“事实”话语对“五四”新闻学的影响,直接体现在徐宝璜的“新闻”定义中,该定义被后来的新闻学者广为征引。文章最后,我们将结合上述研究结论,对该问题进行回应。

  徐著《新闻学》关于新闻定义、新闻价值等问题的论述曾参考大量西方新闻学论著,系学界共识。前三个版本中,徐将“新闻”界定为“事”,与这类西方论著有关。经检视,徐宝璜最初的“新闻”定义,参照了海德(Grant Milnor Hyde)、布莱耶(Willard G. Bleyer)等人的定义(王颖吉,2018)。在他们的叙述中,“新闻(news)”常被界定为things、events等,有时也用something、everything等加以描述,如海德的界定便使用了events一词(Hyde,2008:15)。这类概念主要被译为“事情”或“事件”,简称为“事”,这也是徐宝璜最初定义的由来。不止是徐宝璜,早期新闻学者翻译借鉴相关英美论著时,同样如此。直到1936年,刘元钊(2018:18-24)援引多个西方news定义后,还曾将“新闻”界定为“事件”。

  受英美新闻观影响,徐宝璜主张新闻本位,认为报纸的首要职责是供给新闻,且新闻栏与言论栏应当分离。但是,这不足以促使徐修改“新闻”的定义,只要补充叙述即可。他本人参考的西方论著与之秉持相同的理念,也未做这类概念区分。那么,是何因素促使徐宝璜最终选择了“事实”而放弃了“事”呢?答案在于前述“事实”话语中牵涉的另一个关键概念——“”。对“”的关注,要求他全面思考“新闻-言论-”三者的关系,并由此走进民初的“事实”话语。

  首先,从《新闻学》第一版开始,徐宝璜就同时使用“事”和“事实”两个概念,但定义中使用了“事”的概念,这应当参考了西方论著。第一版提到“事实”时,主要在《新闻之编辑》一章,要求“不可捏造新闻,亦不可颠倒事实”,在真假认知判断层面上使用了“事实”概念,与作为新名词的“事实”及其话语框架无明显关联。

  其次,第二版对“新闻”的界定依然为“事”。不过,第二版新增《新闻纸之社论》一文,徐对作为新名词的“事实”概念的直接关注由此开始。该文重点关注言论,但开篇却首先强调了“新闻(不是‘事实’)”与“意见”分离的重要性,指明“多数阅者所欲阅乃新闻中之事实非意见也”,要求把“新闻”放在新闻栏,把“意见”放在社论栏。可见,他意识到“新闻”与“意见”不同,但并未将“意见”从“新闻”的概念内涵中完全驱逐。换言之,徐宝璜看到彼时的新闻写作中既有“事实”,也有“意见”,但他并未将掺杂“意见”的新闻报道直接界定为“非新闻”。不过,这篇文章对他此后修改“新闻”定义至关重要。因为该文在分析报章言论时,又引入了另一个关键概念,即“”。一旦关注“新闻”“言论”“”几者的关系,便不得不借助民初作为新名词的“事实”话语。因为,只有在这个框架下,徐宝璜才有可能就几者关系给出时人能够理解的论断。遗憾的是,《新闻学》第二版未能完成这项任务。徐提及,“一国之良否,社会之进退,恒视其之健全与否以为转移”,“而新闻纸之社论,乃之有力代表,亦世所公认”,“故一国之健全与否,可于新闻纸之社论觇之”。他高度肯定了“”与“言论”的重要性,与彼时国人的观基本一致,但也留下了明显的悖论:从第一版开始,徐一直强调报纸的“根本职务”就是供给“新闻”。可对整个国家发展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却由“社论”而非“新闻”来承担,显然难以自洽。

  最后,第三版未刊出“社论”部分,故无法比较,第四版则修改了“新闻”定义,且这次修改明显是为了解决“”问题带来的全书逻辑悖论。解决的方法,便是以“事实”取代“事”,将“意见”从“新闻”的内涵中完全驱逐,进而以民初“事实”话语框架理顺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将“新闻”等同“事实”,最早出现在第四版第二章《新闻纸之职务》中。此处,徐修改完定义后,立刻新增一段文字解释“新闻”和“”的关系。他说,“之健全与否,又视其所根据之事实究竟正确及详细与否以为定。之以正确详细之事实为根据者,必属健全”,借助“事实”概念弥合了“供给新闻”这项报纸根本职务与形成“健全”这个报纸最大权威之间此前无法自洽的论证漏洞。在民初的“言论必于事实上负责任”之框架下,“言论”“”都必须依托“事实”,而在徐的定义中,“新闻”就是“事实”。基于此,他还将国家社会发展“视其为转移”这番话,从《新闻纸之社论》那章移到《新闻纸之职务》章节的“供给新闻”条目之下,强调“新闻”是“”的根基,后者的权威源于前者。此番修改,解决了此前版本遗留的悖论,捍卫了“供给新闻”作为报纸天职的观点,也完全走进了民初“事实”话语。他以“事实”为核心,重新安置了新闻、言论、几者的关系,为“新闻本位”搭建了闭合且自洽的论证逻辑。徐宝璜(1920)后发表《之研究》,将第四版对“”的论述尽数纳入。文中自述其曾围绕“”问题与新闻学研究会成员“开二度之讨论”,可见“”问题确实给他带来了困扰。

  清末民初的“事实”话语,不仅直接影响了“五四”新闻学,更对此后中国新闻思想的演进有着底色般的意义。这在、陆定一等人的思想论述中均有体现。即便是今天仍被频繁提及的“用事实说话”,也与早期“事实”话语密不可分。清末以来,新闻界的“事实”表述始终嵌入在“事实-言论”的二元框架中。“事实”和“说话(言论)”长期纠缠在一起,如影随形,前者对立面始终潜藏着后者,只不过二者结合的具体方式在不同的新闻宣传实践中有所差异而已。囿于文章篇幅,对这类问题的深入分析,笔者将另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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