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衢州市级科技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含智造新城、智慧新城)按照市科技创新政策安排的科技经费,用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创新载体建设、技术创新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科技专项经费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科技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及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市科技局指导下,按“谁使用,谁负责”对科技专项经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范围: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省市科技创新五年规划,符合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方向、市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明确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
1.科技攻关项目。围绕国家、省战略需求和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突出“三大科创高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强市”等战略,聚焦衢州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影响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技术难题和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组织优势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包括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重点科技攻关等项目。
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围绕产业创新和科技发展需求,为加快创新人才聚集培育而建设的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等项目。
3.技术创新和应用项目。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而积极开展的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创新服务券、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大赛等项目。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加快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技术市场,深化产学研合作而产生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大市场、发明专利产业化、科技特派员等项目。
5.科技金融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要包括科技金融合作贴息项目等。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补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方式如下:
(一)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按公开竞争(含揭榜挂帅)方式分配。其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按揭榜挂帅方式分配,事前补助,分期兑付;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按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事前补助,补助超过20万元的分期兑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兑付。
(二)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除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按相关协议执行外,其他按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事后补助。
(三)技术创新和应用项目,按因素法、公开竞争等方式分配。其中企业创新服务券、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按因素法方式分配,事后补助;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创新创业大赛奖补,按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事后补助。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因素法、公开竞争等方式分配。其中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按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事后补助。科技大市场建设补助,按因素法方式分配,事后补助、分期兑付。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按因素法方式分配,事后补助。科技特派员项目按因素法方式分配,事前补助。
(一)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支出,有协议(合同)明确的,按协议(合同)明确的使用范围支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项目经费应当用于对项目完的奖励。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经费、创新创业大赛奖补经费按企业自行规定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科技金融合作贴息项目经费按合作银行自行规定使用范围支出。除上述科技项目经费外,其他科技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支出,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设备总价(多套设备)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1.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劳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国家、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比例执行。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科技项目经费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三)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科研领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资金自主支配权。在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除设备费外科目的经费支出,设备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据实核准设备费调整。项目预算科目如有调整,验收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涉及财政性经费的项目需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建设,推动科研经费报销的数字化、无纸化,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以合理确定因科研需求举办的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科研人员乘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及科研类咨询费开支标准;利用好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及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等政策规定。允许部分科技项目经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由预算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承担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后补助科技项目经费等。
(六)项目实施期间,科技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报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公务卡使用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检查1次。
(三)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科技项目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科技项目经费政策及预算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
(四)科技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科技专项经费以及挤占挪用科技专项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衢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衢财行〔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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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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