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就其注册的“逍遥镇”商标向商户维权事件,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一些小吃店商标侵权事件,将地方特色小吃行业协会商标维权的争议推至前台,其中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可能是普通商标,也可能是集体商标,还可能是证明商标。不同性质的商标,给予其保护的程度及其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是有区别的。因此,要注意区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的不同类型所对应的不同情况,分别考量其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一般而言,带有地理特征属性的地方小吃商标,不宜由行业协会以普通商标形式加以注册并谋取私权利益,而宜由合规的协会组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这是因为,地方特色小吃是传统饮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积累和发扬传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标利益,还涉及相关民众对其加以利用的实际利益,甚至关涉相关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所以,关于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保护,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商标使用与商标维权的关系,商标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商标行业利益与经济业态的关系。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注册会为权利人带来充分的法律保障。商标使用是商标价值的实现和商标法的价值体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成为商标法的规制对象。具体到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尤其要注意消除对于其中核心资源的公共地名和通用名称以及功能描述特征的不当注册、恶意抢注、囤积牟利等商标注册行为,即便正当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要给商标使用留出充分便利,为商标的在先使用者留出应有空间。
商标使用是商标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其贯穿了商标法的始终。而商标维权是权利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害所寻求的法律救济行为,正当合理的商标维权应该得到支持。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维权,应是商标权利人对于侵权者的维权。如果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权受让行为,而其商标维权又是“商标维权逐利”,则要思考其维权本身是否正当,慎重考虑其“维权逐利”指向的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行为的正当性。当前,随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价值实现日渐重要,知识产权非实施主体的“维权逐利”现象已经从专利领域向版权和商标领域扩展,应当认真考量其对创新社会和信誉社会知识产权发展的利弊。
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带有财产属性的私权,这种私权同时带有很强的公益属性。商标的财产属性私权,产生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商业投入以及商标信誉的积累。地方特色小吃并非某个企业或某个组织的私人创设、私人投入或私人信誉,而是历史地理文化传承中形成的实际利益。地方特色小吃名称如果成为注册商标,必然一定程度上带来商标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好其中的商标利益,关系到民众和消费者的实际利益,需要相关管理者发挥智慧、借鉴经验,也需要相关裁判机构依法办事。
不能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异化为某个组织或某个地方机构的行业利益,而应从有利于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角度做出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而应该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门性制度安排。如果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商标制度,会带来应有的促进作用,大大降低消费者对于喜闻乐见饮食文化的搜寻成本,激励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特色小吃品牌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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