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城智翔工地违规遭处罚 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
北京3月19日讯(记者 张海蛟)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宁波兴鹏永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鹏永盛建设”)罚款1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在绿城智翔GX05-01-13地块工地内实施的夜间建筑施工行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32号。记者查询发现,绿城智翔GX05-01-13地块项目大股东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集团”)。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2月11日0时5分,当事人兴鹏永盛建设在高新区绿城智翔GX05-01-13地块工地内实施的夜间建筑施工行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兴鹏永盛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第一款: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证明单位、夜间施工的时限以及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并在施工现场周边醒目位置提前公示。第三款: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兴鹏永盛建设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
据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
资料显示,高新区绿城智翔GX05-01-13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宁波绿城智翔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结构如下:杭州浙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杭州浙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大股东为浙江绿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80%。浙江绿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绿城集团持股100%。该项目建设位置为北至枫香路、南至规划河道、西至规划道路、东至新梅路;建设规模为84295.92平方米。
绿城集团官网显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900.HK),1995年成立于杭州,绿城中国总资产规模超3000亿元,净资产超650亿元,“绿城”品牌价值达868亿元。
- 标签:新36条实施细则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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