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未婚同居”问题引热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亮相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臧铁伟提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1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0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臧铁伟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臧铁伟说,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
此外,还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
臧铁伟说,按照从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对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制度。
在记者会现场,有记者提问,性侵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多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有哪些立法上的工作安排?
臧铁伟回应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职责,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还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
“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的措施。”
他提到,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关注
进一步修改不会歧视外企
密码法草案
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密码法草案进行二审。
臧铁伟透露,目前草案在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加强核心密码和普通密码管理、完善商用密码产品强制检测认证制度、完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保密义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
密码法草案从第一次审议以来受到许多国家高度关注。有记者提问,密码法的制定是否会对外国企业的相关密码产品、服务和技术进入中国市场造成一定的限制?
臧铁伟说,密码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削减行政许可、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他强调,密码法草案有关许可和检测认证体系的相关规定,对于内外资企业、对于国内外的产品和服务是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的,对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要实行同等的保护,密码法草案不会歧视外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不会对投资和贸易构成任何的限制。
立法机关注意到同居问题
婚姻家庭编草案
外界对“非婚同居”问题也十分关注。
“未婚同居这个话题关注的人可能比较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
臧铁伟说,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到非婚同居问题,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即对于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
“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
他提到,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
“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他说,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在有不同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增加树立优良家风等规定
民法典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常委会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臧铁伟介绍,本次修改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
关于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
“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9年7月5日至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35314位网友提出的67388条意见和814封群众来信。
据悉,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
臧铁伟说,对于这些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有的意见在即将审议的该编三审稿中予以吸收采纳。
他同时提到,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人格权编共收到14572位网友提出的16133条意见。主要集中在性骚扰制度的完善、是否规定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等方面。侵权责任编共收到119位网友提出的403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自甘风险、自力救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制度的完善方面。
“对这些意见我们正在进行认真研究。”他说。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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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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