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超14天无人领养流浪犬可实行安乐死
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犬只收治中心接收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治中心发生的托管费用,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包括超小型犬)30元,中型犬40元,大型犬(包括超大型犬)50元的标准缴纳;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下列犬只可实施无痛安乐: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其中,犬只安乐死要求由专业兽医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委托其收治服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犬只决定执行安乐死时,由兽医确认注射方式、给药途径、用药剂量;核对犬只身份后由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的专业兽医执行并进行死亡确认,尽可能使犬只免遭痛苦。
南方日报记者 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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