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又出新举措 南沙企业跨境融资更便利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9〕21号文,下称2019年版实施细则)。南沙区内企业在跨境融资、投资等方面将更加便利。
据了解,2018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文印发,下称2018年版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简称广东自贸区)发展,积极探索更多创新业务在广东自贸区试点实施,相较于2018年版实施细则,2019年版实施细则主要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方面进行创新或调整,具体包括:
允许区内企业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办理便利化额度内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经办银行数据报送、事后核查等义务。
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
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允许区内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银行。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了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此外,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面,根据201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2019年版实施细则修改了对应表述。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柳时强 宾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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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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