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2月起 一批与你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处罚到人”
遭遇“问题疫苗”怎么办?国外代购“救命药”咋监管?12月,一批食品药品领域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捍卫你我生命健康。此外,携号转网管理规定保障用户“转网自由”,6部法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推进“证照分离”……不断完善的法制,让你我生活更安心。
疫苗犯罪行为从重追究刑责
近年来,多地发生“问题疫苗”案件,牵动广大家长的心。12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管理法,针对疫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设计。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疫苗生产环节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比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疫苗流通环节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预防接种环节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进口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公众对海外“代购”药品的关切。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作出了回应。
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就假药劣药的范围作出重新界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仍要处罚。专家认为,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此外,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销售处方药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药品配送也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增设“处罚到人”制度
民以食为天。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
六部法律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12月1日起,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决定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新华社记者白阳(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同步播报
携号转网正式施行 经营者不得干涉用户自主选择
本报讯(记者 唐泽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符合条件可自由选择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干涉用户自主选择。
携号转网的用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非入网不足120天的手机号;非使用4G网络专用的虚拟号段;非合约机、校园网用户、家庭宽带用户或参与专项优惠的用户等。
截至11月25日,我省三家基础电信企业803家营业厅向电信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和解除携出限制服务,我省累计11642人完成“携号转网”。“我们目前的携转数量和解除携转限制的数量,均排名全国前列。”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严格按照工信部要求,确保“携号转网”工作在落地执行过程中不打折、不走样。
目前,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联动机制,成立了四川省“携号转网”领导小组、协调工作专班保障工作开展;此外,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广安、达州、南充、成都4个市开展“携号转网”专项检查,通过走访、问询等方式,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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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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