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20岁!成都公布第九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5日讯(记者 张宇)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12月5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第九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成都已有734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61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45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16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4%和26%。
其中,年龄最大的58岁、最小的20岁;男性56人(占91.8%)、女性5人(占8.2%);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19人(占31.15%)、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34人(占55.74%)、50岁以上(含50岁)的8人(占13.11%);20至30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9人。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第九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向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安机关依法对向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图片由成都交警提供
案情简述:2019年3月15日早上,向某(女,42岁)驾驶川A982N1号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新场镇方向沿晋新公路往晋原镇方向行驶, 6时52分许,向某驾车行驶到晋新公路西安村11组43号外路段处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翠珍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向某驾车逃逸。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7日死亡。
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于当日将肇事逃逸驾驶员向某抓获。
事故责任: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向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2019年9月3日,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29刑初283 号刑事判决书: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向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图片由成都交警提供
案情简述:2019年02月13日下午,吴某某(男、20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A52ZE9 号微型轿车沿龙泉驿区西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15时13分许,吴某某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成洛大道与西江大道交叉口处,遇绿灯信号进入路口右转弯往成都市区方向行驶时,与在绿灯信号时沿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范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发生碰撞,致范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吴某某驾车逃逸现场。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缜密侦查于当日查获肇事车辆,2019年02月18日,在龙泉驿区一旅馆内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
经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事故现场遗留的塑料碎片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的川A52ZE9微型轿车所遗留;事发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川A52ZE9 微型轿车超速行驶。
事故责任: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转弯时超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2019年5月15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图片由成都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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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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