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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布试行版33条意见 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意见》有优化产业结构、打造产业平台、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强化人才支撑、完善推进机制8个方面,共33条,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其中和资金相关的有,虚拟现实产品和服务列入省级试点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等。>>>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意见(试行)》全文。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1日

  为深入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促进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成为支柱性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

  (一)实施“文化+”战略,坚持文化产业与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文化与科技、互联网、旅游等深度融合,培育文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推动原创内容向出版物、影视剧、戏剧演艺等文化产品转化。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成果应用于文化内容生产。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数字文化创意设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文化新业态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推动我省传统优势文化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文化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文化产品的附加值。培育一批高端文化设备制造基地。

  (三)鼓励和引导基于5G的VR/AR等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试点应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文化科技企业。虚拟现实产品和服务列入省级试点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重点支持南昌打造世界级VR产业基地。

  二、打造产业平台

  (四)出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支持现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提质增效,2025年前打造10个重点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立众创空间,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视运营情况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在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

  (五)拓展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空间,鼓励在开发区开辟相对独立的文化产业板块,形成“区中园”“园中园”。支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办文化科技园或创客空间。支持利用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转型兴办文化产业街区。支持利用工业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鼓励利用现有商务楼宇资源,发展文化楼宇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立足本地文化资源和产业发展优势,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综合体。

  (六)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作用,为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金融服务、产学研合作、孵化创新等各类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评定的平台项目可获得适当资金扶持。支持演艺经纪、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建设。

  (七)出台展览业发展促进管理办法,大力培育会展品牌,支持承办经审定的全国性、国际性文体赛事、文化会展活动。发挥省级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作用,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会展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打造会展产业园。

  三、激发市场活力

  (八)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入选省级、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文化企业的入库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注册在省内的上市和行业领军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成功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注册地政府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鼓励“转企升规”。通过实施资金扶持、金融支持等专项举措,引导文化类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可视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允许中小微文化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

  (十)鼓励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对首次入选省级、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经评定后,连续3年按项目当年新增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出台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办法。

  (十一)抓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谋划与建设,建立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总部落户江西,鼓励赣商回归发展文化产业。

  (十二)支持和鼓励文化“走出去”。对经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充分发挥版权输出、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文化“走出去”等项目资金作用,对文化企业市场开拓、文化展览、人才培养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建立一批省级文化出口基地。

  (十三)提升文化消费,鼓励有条件地区发放“文化惠民卡”“文旅体一卡通”,举办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加大对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支持。整合省市县剧院等场馆资源,提升使用效率,鼓励优秀剧目开展经营性巡演。大力发展红色文化产业。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开发利用。鼓励文创产品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景区等公共场所。支持实体书店升级发展、连锁经营。

  四、加大投入力度

  (十四)建立文化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省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十五)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影视发展、文艺精品创作等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设区市应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扶持特色文化产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等发展,对获得国家荣誉称号、资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适当资助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

  (十六)推动组建省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省级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平台,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从省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到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十七)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文化金融服务方式,完善“补、贷、投、保”联动机制,降低文化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提高转贷基金规模,降低文化企业“过桥”成本。鼓励“财园信贷通”加大对文化企业信贷服务力度。

  (十八)支持文化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登记托管等服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上交所、深交所每新增一家省内文化企业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政府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文化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文化企业,参照相关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十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适合文化产业特点和需求的新型保险业务。支持文化企业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新兴市场出口投保、年度保额在600万美元以下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全额补助,对小微文化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

  六、落实相关政策

  (二十)认真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落实创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培育引导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对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支持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没有基准价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之和。

  (二十三)降低生产性文化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置地投入,其用地允许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二十四)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存量资产资源发展适宜的文化产业。

  (二十五)创新文化体制机制,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允许新注册文化企业“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七、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六)加大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国内外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创意和技术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对有特殊贡献的行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实施“一人一策”。建立文化产业人才资源库。允许人才集聚的重点文化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人才安居问题。

  (二十七)加大文化产业人才培育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企业、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省属高校设立文化产业院系。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将紧缺的文化产业相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列入省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按规定对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评选表彰。

  (二十八)加大人才激励力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从事文化创意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文化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研究出台数字媒体、创意设计、电子竞技等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政策。

  八、完善推进机制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适时对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十)细化工作举措,形成文化产业发展“1+N”政策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健全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出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十一)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省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定期发布数据。健全省市县三级文化产业统计分析体系,实现精准统计和动态管理。建立相关部门例会制度,及时研判文化产业发展态势。

  (三十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运用好评价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市、县(市、区)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

  (三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与我省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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